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杨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红旗区法院

公诉机关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于2011年7月1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红旗第二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于2011年8月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红旗第二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于2012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某某、霍某某,河南豫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胡某某、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12日,被告人杨某在本市X村永胜食品厂生产沙琪玛食品的过程中,违法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添加剂硼砂,后被新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红旗分局查扣,经对所查扣的394箱沙琪玛随机抽样检测均含有硼砂成分。

2011年7月18日,被告人杨某到新乡市公安局红旗第二分局投案。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陈××等证言,物证照片,被告人杨某的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新乡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报告书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被告人杨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杨某的主观恶性不大,应酌情对其从轻处罚;2、被告人杨某在犯罪过程中添加的硼砂量小,其社会危害性小;3、被告人杨某系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被告人杨某此次犯罪之前,一贯表现良好,遵纪守法,故其此次犯罪系初犯,被告人杨某的认罪态度好,应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2日,被告人杨某在本市X村永胜食品厂生产沙琪玛食品的过程中,违法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添加剂硼砂,后被新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红旗分局查扣,经对所查扣的394箱沙琪玛随机抽样检测均含有硼砂成分。

2011年7月18日,被告人杨某到新乡市公安局红旗第二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

1、书证新乡市公安局红旗第二分局案件侦查大队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杨某系被投案自首。

2、书证新乡X区康乐食品厂营业执照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实该企业于2007年12月14日成立,经营者杨某,经营范围糕点加工零售,经营场所关堤乡X村。于2008年4月20日取得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2年4月20日止。

3、书证新乡X区分局案件移送书及相关材料证实新乡X区分局将涉嫌犯罪的新乡X区永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化工原料硼砂一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相关情况。

4、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及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X村委会朱马聂胡某然村X号;之前无违法犯罪前科。

5、书证案发现场图证实被告人违法生产沙琪玛的地点位于某市X村。

6、新乡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报告书证实经对查封的新乡X区永胜食品厂生产的“全蛋沙琪玛”(111箱)、“蜜枣味沙琪玛”(306箱)进行质量检验,查出均含有硼砂成分,含量分别为601mg/kg、554mg/kg。

7、新乡X区分局现场(检查)笔录证实办案单位于2011年7月12日22时至次日1时20分对新乡X区永胜食品厂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食品厂生产的沙琪玛(全蛋沙琪玛)标注厂名:永胜食品厂,标注生产许可证号QS(略),厂址为新乡X区永胜食品厂,仓库数量沙琪玛(全蛋沙琪玛)为肆佰壹拾柒,根据国家标准的规定,新乡市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刘可强、郭宪岭抽取了3kg沙琪玛进行检验。现场未查获化工原料硼砂。

8、新乡X区分局登记(封存)(扣押)决定书、物品清单及现场照片证实办案单位对现场检查的新乡X区永胜食品厂生产的蜜枣味沙琪玛281箱、全蛋沙琪玛113箱及生产加工沙琪玛的机器设备予以扣押的详细情况。

9、证人陈××的证言证实他和杨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经营永胜食品厂,该厂原来在洪门镇X村,2011年4月份才搬到原堤村。他们厂主要生产的食品是沙琪玛。2011年7月12日他们生产了一批沙琪玛,生产之前她爱人杨某将一袋白色粉末状的东西交给她让放到沙琪玛中,杨某说这东西起到膨大的作用,那天生产了300--400箱,当天晚上被技术监督局扣押了。

10、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他从2010年4月开始在新乡X乡市X区永胜食品厂”,2011年6月份正式生产、主要生产永胜牌“沙琪玛”。2011年7月份他在生产的产品中添加“硼砂”,一共生产400箱左右,一箱都没有卖,2011年7月13日全部被新乡X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扣押并封存。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当庭查证属实,均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20日起至2012年9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述。书面上述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东峰

审判员温晓雯

审判员张巧荣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张敬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