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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市东都星级网络城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浏阳河东金鹰大厦附楼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刚、秦某,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提交证据、提出答辩,参与法庭辩论,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表委托人在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上签字;撤诉;代写、签署、送达、接受法律文书;代为收取赔偿款等。

被告株洲市东都星级网络城,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东都文化广场三楼。

代表人陈某,该企业投资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市东都星级网络城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即275元,由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彭建爱

代理审判员唐俊平

代理审判员邹梅元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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