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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凤凰国际药业有限公司与海南凤凰医药保健发展有限公司、李某某违约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1-12-0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海中法民终字第208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海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凤凰医药保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泽平,海南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海南凤凰医药保健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泽平,海南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凤凰国际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秀大道海垦路X号冶矿联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谢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香港集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柴湾永泰路X号柴湾工业城第一期X室。

法定代表人谢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枢,海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凤凰医药保健发展有限公司、李某某因违约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0)新民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1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指定副庭长甘文萍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胡曙光、蔡红曼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进行审理。本院于2001年7月16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海南凤凰医药保健发展有限公司、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吴泽平、被上诉人海南凤凰国际药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香港集保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枢到庭参加诉讼,陈述了案件事实,发表了辩论意见。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第三人集保公司与原海南凤凰中药厂、海南康达公司于1994年8月10日的董事会决定和同年9月8日达成的内部股权转让协议及同年9月16日内部股权转让协议(B)和“9·16”董事会决议,合法有效。海南凤凰中药厂于1994年9月16日签署授权书将淫羊藿(壮阳丹)等10种产品的商标授权给海南凤凰国际药业有限公司无偿使用,是履行上述协议的具体表现,但其仍继续生产和销售上述产品,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现海南凤凰中药厂已注销,其债权债务由上诉人承担,上诉人应承担海南凤凰中药厂因此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云南凤凰制药厂分家后属海南凤凰中药厂的下属企业,其申报生产并销售的补肾强身胶囊(壮阳丹)、凤凰神油(早泄喷剂)等产品违反了“琼凤字(94)X号”分家协议第9条的关于4年内不得生产与海南凤凰中药厂生产的10种同类产品之约定,也属违约行为。云南凤凰制药厂已注销,凤凰保健公司作为主管单位应承担该厂的违约行为给被上诉人造成的经济亏损。前述决议、协议均为第三人与海南凤凰中药厂、海南康达公司签署,本案又两次发回重审,现第三人主动申请参加到诉讼中来,便于一并解决纠纷,并要求李某某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亏损(略).63元,理由充足,依法应给予支持,海南凤凰中药厂作出保证云南凤凰制药厂注销登记及注销后的债权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海南凤凰医药保健发展有限公司应对李某某承担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判决:一、海南凤凰医药保健发展有限公司、李某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经济亏损人民币(略).63元给第三人香港集保有限公司;如逾期支付,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海南凤凰医药保健发展有限公司、李某某对以上债务负连带责任;三、驳回海南凤凰国际药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海南凤凰医药保健发展有限公司、李某某上诉称,一、一审重审程序违法。表现在两个方面:1、本案一审开庭前,上诉人根本就不知道诉讼第三人的存在。在法庭上才被告知香港集保公司以有独立请求权的诉讼第三人身份参加庭审,并且集保公司也向上诉人提出了赔偿12万余元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当即向法庭申请延期审理以便对第三人请求的答辩,但法庭驳回了上诉人的申请,继续进行审理。一审法庭侵害了上诉人的诉讼权利。2、第三人的诉讼请求未履行法定受理程序。本案第三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应视为自动撤诉,但一审反而支持其诉请,有违法律规定。二、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1、三方股东之间的分家协议尚未生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海南凤凰国际药业有限公司系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三方协议属于应当经过批准方生效的协议。但至今未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2、云南凤凰制药厂、安徽江南制药厂和湖北李某珍药业有限公司与原告没有权属关系,由原告的董事会作出决议对上述三企业的产权归属和经营行为进行处置和限制,侵犯上述三企业的合法权益,相应条款属于无效条款。3、海南凤凰中药厂的行为不构成违约。分家协议未生效;海南凤凰中药厂销售的产品也不属于双方协议中规定的十种产品之列。4、一审法院认定损失数额的依据也不充分。综上,请求撤销原判第一、二项判决,驳回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海南凤凰国际药业有限公司答辩称,一、一审程序合法。香港集保有限公司与原海南凤凰中药厂、海南康达公司曾就内部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几份董事会决议。为便于一并解决纠纷,香港集保有限公司经法院允许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合法的,并不需要缴纳案件受理费。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1、三方股东之间的分家协议已经政府管理部门海南省经济合作厅批准颁发了琼经合更字(1994)X号批复,同意我公司的中方投资者海南凤凰中药厂和海南康达药械贸易公司将其所占的股权全部转让给香港集保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后,企业性质改为外商独资。之后我司领取营业执照(港资独资企业)。因此分家协议经过批准已经生效。2、安徽江南制药厂与我司和本案没有任何关系。云南凤凰制药厂作为被投资人,接受了香港集保公司在我司的投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3、海南凤凰中药厂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分家协议已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海南凤凰中药厂不仅违反生产、销售了属于双方协议中规定的十种产品,而且销售产品的名称“壮阳丹”与我司的十种产品之一“壮阳丹”一模一样,已构成违约。4、一审法院认定损失数额依据充分。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香港集保有限公司答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并无不当。1、三方股东之间的分家协议早已生效。1994年8月10日和9月16日的两次董事决议及相关协议签署后,答辩人即履行了相应义务,使原审原告变为由答辩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同时报请海南省和国家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海南省经济合作厅以琼经合更字(1994)X号批复同意。海南省人民政府又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明示企业类型为外资企业,投资者为答辩人。2000年4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述批件和证明均是在对董事会决议和相关协议的确认的基础上下达和颁发的。2、云南凤凰制药厂、安徽江南制药厂和湖北李某珍药业有限公司在1994年8月10日前与本案原审原告均有产权关系,且均为原审原告的董事会派员承包经营。后两家与本案无涉。仅就云南凤凰制药厂而言,其投资为原审原告,其承包人为原审被告李某某,因此,董事会作出“810决议”,处置其产权,限制其经营,以保护原审原告的合法权益,是完全正当的。因其违约申报和制售相应产品给答辩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一审判决认定其承担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完全正确。3、海南凤凰中药厂违反“916决议”和协议书B,私下生产并在南京、云南、海南、上海、武汉等地销售了与约定不能生产、销售的十种产品相同种类产品,当然构成违约。事实上,违约申报“壮阳丹”的是云南凤凰制药厂而非海南凤凰中药厂。4、关于损失数额问题。应当指出,由于云南凤凰制药厂违约申报并大量生产、销售与十种产品相同种类产品,海南凤凰中药厂违约生产销售与十种产品相同种类产品,扰乱了市场,给答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何止数十万元!二、一审程序合法。答辩人认为对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为此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经法院允许参加诉讼,是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庭围绕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

海南凤凰中药厂于1990年10月10日开业,经济性质为集体,法定代表人为某某凡。1992年6月15日海南省卫生厅作出琼卫药标(1992)X号“关于同意生产‘淫羊藿胶囊’的批复”同意海南凤凰制药厂生产淫羊藿胶囊。1993年4月海南凤凰中药厂取得海南省卫生厅颁发的琼消准字第X号、第X号“消杀药械卫生许可证”准予生产销售女性清洁消毒剂(女感灵)、男士欣宝洁阴灵(早泄)。1993年4月被上诉人香港集保有限公司(下称集保公司)、海南凤凰中药厂与海南(卫生实业)康达药械贸易公司(下称康达公司)签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书”,同年5月成立合资企业-海南凤凰国际药业有限公司(下称凤凰国际公司)。海南省经济合作厅于1993年7月27日作出琼经合(1993)X号“关于中外合资企业‘海南凤凰国际药业有限公司’合同、章程的批复”,同意成立合营公司。根据1994年3月22日凤凰国际公司下属厂及项目的承包方案补充条款(修改条款),海南凤凰中药厂由李某某承包。凤凰国际公司于94年8月10日召开董事会,形成“琼凤字(94)X号董事会决议”,第五条决定:云南凤凰制药厂产权归属李某某及所代表之公司;第九条规定:昆明凤凰制药厂、湖北李某珍药业有限公司、安徽江南医药化工厂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四年内不准申报和生产与海南凤凰中药厂10种产品同类种之产品(中国药典除外),否则必须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凤凰国际公司各董事会成员于1994年8月11日在该决议上签字。因经营上分歧,1994年9月8日集保公司与海南凤凰中药厂及康达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集保公司分别以85万元和35万元购买双方在合资企业的全部股权,海南凤凰中药厂、康达公司不再承担凤凰国际公司的一切债权债务。集保公司、海南凤凰中药厂、康达公司于1994年9月16日达成分家协议即"琼凤(94)X号董事会决议"。协议约定:海南凤凰中药厂与康达公司退出合资公司;集保公司同意以公司的药品折价收购海南凤凰中药厂在凤凰国际公司里所占有的所有股权(附具体协议B),除上述股权交易外,海南凤凰中药厂、康达公司不再承担凤凰公司其它的一切债权和债务,海南凤凰中药厂有责任和必须把合资时入股的10种产品,即淫羊藿胶囊(壮阳丹)、男士欣宝洁阴灵(早泄灵)、女性清洁消毒剂(女感灵)、欣宝女感灵湿巾、男士欣宝湿巾、乐康宝洁肤剂(乐康宝)、淫羊藿袋泡剂(壮阳茶)、壮元补身酒(液)、山楂袋泡剂(降脂灵)、乐尔液的生产工艺、技术、生产经营权转至凤凰国际公司的名下。海南凤凰中药厂同意原有凤凰中药厂的10种产品所使用的琼凤商标,凤凰国际公司拥有永远使用权,海南凤凰中药厂同意签发授权书予集保公司。以前公司董事局决议和其它一切协议,凡与本决议有矛盾和冲突之处,一律以本协议为准。凤凰国际公司亦在该决议上盖了章,凤凰国际公司董事会成员亦在该决议上签了字。同日,该决议经海南省公证处进行公证。1994年9月16日集保公司与海南凤凰中药厂签订“协议书(B)”,约定:集保公司以35万元货款购买海南凤凰中药厂在凤凰国际公司所有股权;海南凤凰中药厂保证在除昆明、重庆、成都、南京以外不在其它地区销售上述产品。历史遗留下来的货品必须在12月30日前清理并撤出销售市场。海南凤凰中药厂在昆明、重庆、成都、南京的产品销售期限截至95年4月30日止,如届时未售清的货品,集保公司同意海南凤凰中药厂撤出重庆、成都市场,仅保留昆明、南京市场直至1995年9月30日止。届时,海南凤凰中药厂必须停止其在全国范围内自行销售有关凤凰国际公司的10种产品。海南凤凰中药厂不准私下生产、销售与凤凰国际公司相同种产品,否则需承担一切法律责任。1994年9月16日,海南凤凰中药厂签署授权书,将上述10种产品的“琼凤”商标使用权从签署之日起全权授予凤凰国际公司无偿的永久使用权。1994年11月4日,海南省经济合作厅作出琼经合更字(1994)X号“关于海南凤凰国际药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等事项的批复”,同意凤凰国际公司的中方投资者海南凤凰中药厂和康达公司将其所占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外方投资者集保公司。股权转让后,凤凰国际公司由集保公司独资继续经营,企业性质改为外商独资。之后凤凰国际公司所领取的营业执照上企业类别为港资独资企业。1994年10月8日凤凰国际公司与海南凤凰中药厂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凤凰国际公司以海南凤凰中药厂名义生产壮元补身液、淫羊藿胶囊(壮阳丹)、淫羊藿袋泡剂(壮阳茶)、山楂袋泡剂(降脂灵)、乐尔液、男士欣宝喷剂、男士欣宝湿巾、女感灵喷剂、女感灵湿巾、乐康宝(喷剂)等10种产品至1995年1月31日;凤凰国际公司以海南凤凰中药厂名义销售上述产品至1995年12月31日;在规定期限内,凤凰国际公司以海南凤凰中药厂名义生产和销售上述产品不受海南凤凰中药厂制约。凤凰国际公司成立分支机构海南凤凰国际药业有限公司海南凤凰制药厂,负责人为谢某,该厂于1995年4月20日领取海南省卫生厅颁发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1995年1月17日海南省卫生厅作出琼卫药(1995)X号“关于同意‘淫羊藿胶囊’等产品批准文号变更的批复”,同意将海南凤凰中药厂药品生产批准文号变更归海南凤凰国际制药厂。包括状元补身酒、淫羊藿袋泡剂、山楂袋泡剂、梨膏止咳糖(复方虫草止咳膏)、淫羊藿胶囊等几种批准文号。1995年7月19日海南省卫生厅作出琼卫药(1995)X号“关于同意变更药品批准文号所有权的批复”,同意将上述几种药品的批准文号的所有者变更为海南凤凰国际药业有限公司海南凤凰制药厂。海南省卫生厅于1996年8月19日出具一份说明称“海南凤凰国际药业有限公司海南凤凰制药厂生产的凤凰神油系列产品‘女感灵’(喷剂)、‘早泄灵’(喷剂),1995年已取得我厅颁发的《消杀药械许可证》[‘女感灵’批准文号为(95)琼消准字第X号,‘早泄灵’批准文号为(95)琼消准字第X号]。该产品与云南凤凰制药厂生产的凤凰神油系列产品女士喷剂、早泄喷剂,在产品名称、剂型、功效等方面基本上相同(属同类产品),均系消毒药剂消字号批文。”

云南凤凰中药厂是云南省卫生发展总公司于1993年5月申请开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某某凡,根据1993年11月29日凤凰国际公司下属厂及项目的承包方案,李某某承包经营云南凤凰制药厂,开业时间为1994年3月31日,并领取云南省卫生厅颁发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1994年9月21日云南省卫生厅作出滇卫药准字(94)99Z第X号“关于同意生产补肾强身胶囊的批复”,同意云南凤凰制药厂生产补肾强身胶囊,商品名:壮阳丹。1995年5月4日,云南凤凰制药厂领取云南省卫生厅颁发的(95)云卫防消准字第(略)号卫生许可证,批准生产“凤凰”男女神油。凤凰国际公司于1994年7月至95年5月在海口、上海等地发现云南凤凰制药厂申报生产凤凰神油(早泄喷剂、壮阳喷剂)、壮阳丹及补肾强身胶囊(壮阳丹),海南凤凰中药厂1994年7月间生产和销售上述产品之一男士欣宝(喷剂),由此引起讼争。凤凰国际公司于1995年9月19日起诉海南凤凰中药厂、云南凤凰制药厂,要求该二厂立即停止侵害(违约生产)行为、赔偿损失10万元。后凤凰国际公司要求变更被告为海南凤凰医药保健发展有限公司,经原审法院于1998年5月以(1995)新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作出判决后,海南凤凰医药保健发展有限公司不服,上诉到本院,本院于1999年8月以(1999)海中法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以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重审后,于1999年12月6日以(1999)新民初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后,海南凤凰医药保健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0年6月以(2000)海中法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在重审中追加集保公司为原审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01年4月10日以(2000)新民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海南凤凰医药保健发展公司不服,仍上诉至本院。

案在原审法院第一次一审审理过程中,经原审法院委托,海南省诉讼证据鉴定中心于1996年6月6日作出(1996)琼诉证鉴字第X号“关于海南凤凰国际药业有限公司海南凤凰制药厂产品淫羊藿胶囊(壮阳丹)与云南凤凰制药厂产品补肾强身胶囊(壮阳丹)二药名称相同的鉴定意见”,内容为“1992年海南卫生厅批准海南凤凰制药厂生产淫羊藿胶囊(壮阳丹),琼卫药健字(92)第2-X号;1994年云南省卫生厅又批准云南凤凰制药厂生产补肾强身胶囊,商品名为‘壮阳丹’,滇卫药准字(94)99Z第X号。二药均称为‘壮阳丹’。根据卫生部1992颁布的新药审批办法(有关中药部分的修改和补充规定)其中命名的技术要求,总则第三条:‘命名不应与已有的药品名称重复’的规定。云南凤凰制药厂的产品‘壮阳丹’其命名违反卫生部新药审批办法的有关命名原则的规定。”经凤凰国际公司委托,海南琼珠审计师事务所对凤凰国际公司1994-1995年度药品生产、销售量、销售收入下降、产品销售利润增亏情况进行鉴证,于1996年7月30日作出琼珠鉴字(1996)第X号审计鉴证报告,结论为各类药品生产量下降;各类药品销售量下降;产品销售收入下降;产品销售利润增加亏损:凤凰国际公司1994年产品销售亏损(略).39元,1995年产品销售亏损(略).02元。1995年比1994年产品销售增加亏损(略).63元。

1995年2月28日海南凤凰中药厂、云南凤凰中药厂成立海南凤凰医药保健发展有限公司,海南凤凰中药厂于1995年10月30日注销,其债权债务由海南凤凰医药保健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云南凤凰制药厂于1995年6月26日转让给云南人和药业有限公司,并于1996年11月21日注销。其注销中载明:云南凤凰制药厂的债权债务以及发生的民事诉讼纠纷,概由原凤凰制药厂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承担。1996年4月3日李某某以海南凤凰中药厂的名义承诺云南凤凰制药厂注销后的债权债务由海南凤凰中药厂承担。此时,海南凤凰中药厂已注销。

以上事实,有凤凰国际公司、集保公司提供的购货票据、药物样品、“琼凤字(94)X号董事会决议”、“琼凤字(94)X号董事会决议”、集保公司与海南凤凰中药厂签订的“协议书(B)”、凤凰国际公司与海南凤凰中药厂签订的“协议书”、凤凰国际公司下属厂及项目的承包方案、凤凰国际公司下属厂及项目的承包方案补充条款(修改条款)、海南省诉讼证据鉴定中心(1996)琼诉证鉴字第X号司法技术鉴定书、海南省卫生厅的说明、海南琼珠审计师事务所琼珠鉴字(1996)第X号审计鉴证报告、海南凤凰中药厂的授权书,工商企业登记及注销登记等书证以及凤凰国际公司、集保公司、海南凤凰医药保健发展有限公司的陈述等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处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集保公司、凤凰国际公司与云南凤凰制药厂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如何认定的问题

凤凰国际公司董事会成员签订的“琼凤字(94)X号董事会决议”,“琼凤字(94)X号董事会决议”虽规定了昆明凤凰制药厂(指云南凤凰制药厂)等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四年内不准申报和生产与海南凤凰中药厂10种产品同类种之产品(中国药典除外),否则必须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但因云南凤凰制药厂生产凤凰神油(早泄喷剂、壮阳喷剂)、壮阳丹已经云南省卫生厅的批准同意,且“琼凤字(94)X号董事会决议”李某某系作为凤凰国际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签字,其行为不能视为云南凤凰制药厂的法人行为,故该决议中有关制约云南凤凰制药厂的条款属无效条款,本院不予认定,云南凤凰制药厂与凤凰国际公司、集保公司之间并无合同关系,而海南省诉讼证据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以及海南省卫生厅的说明,不足以作为云南凤凰制药厂应承担违约责任的证据。凤凰国际公司与集保公司以此为依据要求云南凤凰制药厂承担民事责任,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现云南凤凰制药厂已注销,海南凤凰中药厂在其注销后所作的承诺无效,云南凤凰制药厂的债权债务由其原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承担。故应驳回凤凰国际公司、集保公司对李某某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对此提起上诉有理,应予支持。

二、关于集保公司、凤凰国际公司与海南凤凰中药厂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认定的问题

海南凤凰中药厂、康达公司、被上诉人集保公司签订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书”、海南凤凰中药厂、康达公司、集保公司与凤凰国际公司签订的“琼凤(94)X号董事会决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且已经海南省经济合作厅等部门批准,并进行了变更登记,属有效协议和决议,受法律保护。上述协议、决议中,“琼凤(94)X号董事会决议”明确了海南凤凰中药厂有义务将合资时入股的10种产品,即淫羊藿胶囊(壮阳丹)、男士欣宝洁阴灵(早泄灵)、女性清洁消毒剂(女感灵)、欣宝女感灵湿巾、男士欣宝湿巾、乐康宝洁肤剂(乐康宝)、淫羊藿袋泡剂(壮阳茶)、壮元补身酒(液)、山楂袋泡剂(降脂灵)、乐尔液的生产工艺、技术、生产经营权转至凤凰国际公司的名下。海南凤凰中药厂同意原有凤凰中药厂的10种产品所使用的琼凤商标,凤凰国际公司拥有永远使用权。当日,海南凤凰中药厂签发授权书予凤凰国际公司。同日,集保公司与海南凤凰中药厂又签订了“协议书(B)”,该协议亦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协议。该协议对海南凤凰中药厂销售其已转让给被上诉人的产品的截止时间和地区进行了限制,并约定了海南凤凰中药厂不得私下生产销售与凤凰国际公司相同种产品,否则需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此后,海南凤凰中药厂将上述产品的批准文号变更归海南凤凰国际制药厂,后来又变更归凤凰国际公司海南凤凰制药厂,上述行为说明各方均履行其在协议、决议中约定的义务,因此,上诉人称分家协议尚未生效,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海南凤凰中药厂,因凤凰国际公司系集保公司的独资子公司,且凤凰国际公司亦作为承受权利的一方主体在“琼凤(94)X号董事会决议”中盖了章,海南凤凰中药厂与凤凰国际公司之间亦形成合同关系,海南凤凰中药厂应受合同的约束,双方于1994年10月8日的协议对凤凰国际公司应享有的权利进行了约定,此与海南凤凰中药厂出具给凤凰国际公司授权书的行为是一致的,而海南凤凰中药厂已将10种产品的生产工艺、技术、生产经营权转至凤凰国际公司的名下,其自身便不得生产、销售同种类的产品。现海南凤凰中药厂生产、销售了同种类产品,对凤凰国际公司构成了违约,应对凤凰国际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海南凤凰中药厂已注销,其债权债务由海南凤凰医药保健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因此,海南凤凰医药保健发展有限公司应对因海南凤凰中药厂的违约行为造成凤凰国际公司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赔偿范围的确定

承担责任的范围因各方在协议中未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而海南琼珠审计师事务所琼珠鉴字(1996)第X号审计鉴证报告,结论虽为凤凰国际公司1995年比1994年增加亏损(略).63元,但该报告为凤凰国际公司单方委托,程序不合法,且经营亏损系由多种因素造成的,该审计亦未针对本案所涉及的药品进行,故该审计鉴证报告不能作为凤凰国际公司主张赔偿损失的依据,原审法院直接采信该审计鉴证报告不妥,但各方又未能提供其他计算损失的方法,上诉人对凤凰国际公司确已造成损失的事实亦未能提供相反的证据,因此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本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8万元,由海南凤凰医药保健发展有限公司赔偿给凤凰国际公司。

四、关于原审法院追加第三人的问题

凤凰国际公司与海南凤凰中药厂具有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审法院追加集保公司为第三人不妥,但此程序问题不影响本案最终的实体处理。原审判决将赔偿款判归集保公司错误,因集保公司与凤凰国际公司之间的隶属关系,原审判决将赔偿款判归集保公司后,凤凰国际公司未予上诉,现原审判决确有错误,应依法改判。集保公司并应承担部分诉讼费。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错误,判决不当,应予纠正。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218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0)新民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海南凤凰医药保健发展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海南凤凰国际药业有限公司8万元经济损失;

三、驳回海南凤凰国际药业有限公司对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香港集保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7020元,由上诉人海南凤凰医药保健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020元,被上诉人香港集保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甘文萍

审判员胡曙光

审判员蔡红曼

二00一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伍卓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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