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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程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男,生于X年X月X日,出生地重庆市X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x。因涉嫌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1年10月22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11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某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生于X年X月X日,出生地重庆市X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略)。因涉嫌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1年11月24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经忠县人民法院决定,2012年2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某县看守所。

辩护人罗某某,重庆超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以忠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程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某黠、邓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罗某某,被告人程某及辩护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年初,被告人李某、程某商量合伙出资成立一家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的“重庆泰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中程某认缴注册资本300万元,李某认缴注册资本200万元。程某、李某均没有注册资金,为了使“重庆泰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能够顺利取得忠县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合法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9年4月一天,程某、李某共谋通过支付一定的代办费用,委托代办公司“解决”出资问题,并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二人在并未实缴注册资本的情况下,通过代办公司于2009年4月28日在重庆市忠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骗取到“重庆泰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11年11月24日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忠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1年10月22日被告人程某到案后作了如实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李某申请公司登记时,欺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未实缴任何注册资本的情况下,取得公司登记,虚报资本数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刑档内裁量刑罚。被告人李某自首,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认罪、悔罪,自愿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2日起至2012年10月21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已缴纳)。

(缴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叶萍

人民陪审员刘和珍

人民陪审员谭明和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周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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