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二中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北京市京海鹰矿山工程设备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X镇科委院内。
法定代表人谭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京海鹰矿山工程设备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京海鹰矿山工程设备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京海鹰矿山工程设备公司与被告徐某某、王某某、李某专利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京海鹰矿山工程设备公司于2004年6月2日以涉案专利权已经失效为由,提出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王某某、李某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京海鹰矿山工程设备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京海鹰矿山工程设备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由北京市京海鹰矿山工程设备公司负担500元(已交纳)。
审判长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张晓津
二ΟΟ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周晓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