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二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明旭,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永盛世纪音像中心二分店,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六区X号楼一层X号。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经理。
被告今隆(烟台)迪威迪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本院于2004年8月2日受理原告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诉被告北京永盛世纪音像中心二分店、今隆(烟台)迪威迪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侵犯邻接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略).5元,由原告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宋光
代理审判员钟鸣
二○○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冯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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