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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38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31岁。

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王某于2011年5月10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李某离婚,两个女儿由其抚养,儿子由李某抚养,互不负担抚养费。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日作出(2011)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3月15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王某、被上诉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王某与李某于1996年结婚,1998年2月8日婚生大女儿李某芳,2000年11月26日婚生二女儿李某娜,2002年9月27日婚生儿子李某义。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常有争吵。王某曾于2008年3月10日起诉离婚,后撤诉。

原审法院认为:王某与李某结婚时间较长,而且生育三个儿女。双方应本着对家庭负责的态度,妥善对待生活中出现的矛盾。双方如能互相体谅,尽量维护夫妻感情,仍有和好可能,因此,对于某某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负担。

王某上诉称: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其与李某日常生活中常有争吵和殴打行为,期间李某多次提出离婚,甚至还拟好了离婚协议,因种种原因未离。2008年3月10日,其起诉离婚,开庭时,感觉法官偏袒李某,一气之下离开法庭,被按撤诉处理。之后,其一直没有回家,至今已分居三年之久。2011年5月10日王某再次起诉离婚,5月8日双方曾协议到民政局离婚,因没有结婚证没离成婚。本次开庭时,分居三年多的事实在李某处也得到了印证,李某还表示,如果王某将小女儿和儿子带走,李某就同意离婚。可见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本案双方已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三年,符合离婚条件,应判决离婚。综上,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双方离婚,婚生女李某芳、李某娜由其抚养,儿子李某义由李某抚养。

李某辩称:其与王某生育三个子女,其一个人抚养三个孩子多年,必须将三个孩子的抚养问题解决好,否则不同意离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社会才能和谐,夫妻离婚不仅是男女双方的情感问题,更应当考虑家庭成员的感受,尤其是本案中王某、李某生育子女较多,李某考虑子女的抚养问题而拒绝离婚情有可原,双方应多沟通,协商处理家庭事务,尽可能的减少对子女情感的伤害。综上,一审判决驳回王某的离婚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王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黄存智

代理审判员商敏

代理审判员陈莎莎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吕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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