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故意杀人、爆炸,林某乙、高某某、王某爆炸,刘某丙窝藏案

时间:2001-11-0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三亚刑初字第34号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1)三亚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海南省三亚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略),无职业。1999年6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1999年7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爆炸罪于2000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林某甲,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海南省三亚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略),无职业。因涉嫌犯爆炸罪于2000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海南省万宁市,汉族,高某文化,捕前住(略),无职业。因涉嫌犯爆炸罪于2000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海南省三亚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略),学生。因涉嫌犯爆炸罪于2000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苏某某,系被告人王某的母亲,住(略)。

被告人刘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省驻马店市,回族,初中文化,捕前住(略),无职业。因涉嫌犯爆炸罪于2000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以三检诉字[200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爆炸罪,被告人王某、林某乙、高某某犯爆炸罪,被告人刘某丙犯窝藏罪,于200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某海、代理检察员麦永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林某甲,被告人王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苏某某,被告人林某乙、高某某、刘某丙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认定:2000年7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陈某在三亚市X巷吃夜宵时发生了口角,陈某将王某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此后,被告人王某为了报复陈某,购买了一支仿"五·四"式手枪,并将枪交给其朋友刘某龙(在逃)保管。

2000年8月6日晚上,被告人王某与其朋友罗某壬、林某丁等人在三亚市新中国城夜总会玩时,发现被害人陈某正在夜总会里玩,王某马上打电话给刘某龙,叫刘某仿"五·四"手枪和原存放的"山猪炮"来新中国城夜总会。刘某龙接到王某的电话后,让被告人王某、林某乙先赶到夜总会,他随后拿着手枪和"山猪炮"也赶到。同时,被告人王某还召集了被告人高某某及钟崇胜、李发、刘某宝(三人均在逃)等人一起集中在新中国城夜总会前。被告人王某自己持仿"五·四"式手枪,并安排刘某龙将"山猪炮"分发给参与打陈某戊人员,然后将全部人员分组安排在新中国城夜总会门口处等候陈某出来伺机报复。2000年8月7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陈某和陈某斌等人从夜总会出来乘坐出租车欲离开时,被告人王某带领着被告人王某、林某乙、高某某等人冲过去,王某拨出手枪朝距离4-5米坐在出租车内后排位置的陈某射击,第一发子弹穿过出租车的左侧车门击中陈某戊左下颌,第二发子弹因卡壳未能发射。紧接着被告人王某、林某乙、高某某等人便朝出租车扔打"山猪炮"。陈某戊左脸部、左肩部被炸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戊伤势为轻伤。出租车被炸坏多处。司机樊某马上加速开车驶离现场,并将陈某送往医院治疗。

被告人王某等人看到陈某逃走后,便先后逃回月川村里集合,然后将未使用的"山猪炮"交回给刘某龙保管,各自离去。8月7日上午,被告人王某的父亲王某新(在逃)得知王某打伤他人后,便安排其逃到安游王某香家藏身,然后又和妻子被告人刘某丙安排王某逃到河南省驻马店市刘某丙老家躲藏。8月8日至14日,被告人林某乙、王某、高某某、王某、刘某丙先后被抓获。

公诉人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的证据,认为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持枪近距离射击被害人陈某,击伤陈某后,因子弹卡壳未能继续射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告人王某为报复他人,组织指挥被告人王某、林某乙、高某某使用"山猪炮"在公共场所采用爆炸的危险方法,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损坏他人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构成爆炸罪。被告人刘某丙明知王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住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且为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林某乙、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某,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庭审中,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辩称:其朝陈某射击的距离并不是4-5米,而是11-12米,其只开一枪,并不想开第二枪,其没有打死陈某戊故意。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爆炸罪的证据不足,应宣告被告人王某无罪。被告人王某、林某乙、高某某均辩称其没有参与用"山猪炮"扔打陈某戊行为,被告人王某的法定代理人认为王某并没有扔"山猪炮",且属未成年人。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爆炸罪,被告人林某乙、高某某、王某犯爆炸罪,被告人刘某丙犯窝藏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实其于2000年7月6日凌晨被陈某殴打,为报复陈某,购买了一支仿"五四"式手枪。8月6日晚在三亚市新中国城夜总会发现陈某后,召集了刘某龙、李发及被告人林某乙、高某某、王某等十多人,由其用手枪,被告人林某乙、高某某、王某等人用"山猪炮",在陈某等人从新中国城夜总会出来乘出租车离开时,对陈某进行报复。

被告人林某乙、高某某、王某的供述,与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相印证,证实三被告人在2000年8月6日晚知道王某要报复陈某,由被告人王某组织安排,在陈某开新中国城夜总会时,用"山猪炮"扔陈某乘坐的出租车。

被害人陈某戊陈某,证实其于2000年8月7日凌晨离开新中国城夜总会时被人用手枪和"山猪炮"打伤的事实。

证人陈某己的证言,证实其在与陈某离开新中国城夜总会时,发现王某用手枪射击陈某以及随即听到"山猪炮"的爆炸声。

证人樊某某证言,证实2000年8月7日凌晨1时许在新中国城夜总会门口三位男青年拦乘其出租车,准备驾离时,听到"山猪炮"的爆炸声,其慌忙加速逃离,并将受伤的客人拉到医院救治,后发现其出租车被"山猪炮"炸坏两处,被子弹打穿一个孔。

证人罗某庚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某召集的人中有王某、林某乙。

证人林某辛的证言,证实其在新中国城夜总会与王某等人喝酒时,知道王某要打陈某,2000年8月7日凌晨一时许在该夜总会门口处听到"山猪炮"的爆炸。还证实在月川村一小店处看到被告人王某、林某乙、王某等人在谈论打陈某戊事。并看到有人在修理一支手枪。此情节与证人罗某庚的证言相互吻合。

证人符某、罗某壬、周某癸的证言,与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相印证,证实被害人陈某2000年7月6日凌晨在三亚市X巷挑起事端,并殴打王某的事实。

三亚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2000)第X号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陈某戊伤势为轻伤。

三亚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2000)第X号鉴定书,证实被告人王某的伤势为轻微伤。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2000年8月7日凌晨案发现场的具体情况及出租车受损情况。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1999)城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王某(王某洪)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王某于1999年7月29日刑满释放。

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王某的出生时间为1982年12月2日。

被告人刘某丙的供述,证实其在知道王某在外面打人被公安机关追查后,于2000年8月7日打电话给住河南省驻马店市的父亲刘某州,将王某要到河南避一避的情况告知刘某州后,准备了钱及王某的衣服和日常用品,购买了三亚至湛江的车票,于8日晚乘三亚至湛江的客车到田独镇接应王某,王某乘坐该车逃离三亚。此供述与其丈夫王某新的供述相互吻合。

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被告人刘某丙的父亲,刘某丙曾打电话告诉他,王某在三亚市打架了要到他那里住一阵子。王某于2000年8月12日在其家里被抓获。

普通电话长途清单,证实被告人刘某丙家的电话与刘某州家的电话于2000年8月7日通话的事实。

以上证据之间均相互印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经当庭质证和认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持枪近距离射击被害人陈某头部致轻伤,因子弹卡壳未能继续射击,其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告人王某为报复他人,组织指挥被告人林某乙、高某某、王某等人在公共场所使用"山猪炮"采用爆炸的危险方法,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损坏他人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爆炸罪。被告人刘某丙明知王某涉嫌犯罪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确认。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王某无罪辩护意见,系无视事实和法律之辩护,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提出的开枪距离以及没有开第二枪和其没有杀人的故意的辩解,经查,被告人王某对被害人陈某开枪时的距离,被告人王某、林某乙、高某某均有交代,虽不一致,但均为近距离的范围。手枪卡壳的情节,有被告人王某、林某乙的交代和证人罗某庚、林某丁的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王某被陈某殴打后,为报复陈某,购买了手枪,案发当晚纠集了被告人林某乙、高某某、王某等十多人,由其用手枪近距离朝陈某头部射击,由他人用"山猪炮"爆炸的方法,报复陈某,其具有了故意杀人的故意,因手枪卡壳及出租车加速驾驶离开,只致被害人陈某轻伤,属故意杀人未遂。其辩解不能成立。被告人林某乙、高某某、王某均辩称没有扔"山猪炮",经查,被告人王某、林某乙、高某某、王某四人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三被告人均扔了"山猪炮"。三被告人的辩解均不能成立。被告人王某1999年6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的故意杀人行为,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只致被害人轻伤,属故意杀人未遂。被害人陈某曾无故挑起事端,殴打王某致轻微伤,其具有一定的过错。四被告人实施的爆炸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林某乙、高某某、王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王某犯罪作案时未满十八周某,属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罚并罚,总和刑期二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8月12日起至2018年8月11日)

被告人林某乙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8月9日起至2005年8月8日)

被告人高某某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8月9日起至2005年8月8日)

被告人王某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8月9日起至2003年8月8日)

被告人刘某丙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8月14日起至2002年8月13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海南省高某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吴忠

代理审判员李力

代理审判员冯洁

二00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傅春燕

书记员欧颖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7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