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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马XX与被执行人西安XX大酒店劳动争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马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西安XX大酒店员工,住陕西省XX县X组XX号。身份证号码:6104XX。

被执行人西安XX大酒店,住所地西安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孙XX,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马XX与被执行人西安XX大酒店劳动争议一案,西安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10月15日作出莲劳仲案字(2010)X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XX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XX大酒店给马XX办理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的参保手续。本院于2011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2年4月10日,申请执行人马XX表示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莲劳仲案字(2010)X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

审判员臧振华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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