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资兴市X银行诉被告陈X、李X、曹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资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资兴市X银行,住所地:资兴市X路。

法定代表人张X,系该社理事长。

被告陈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居民,住资兴市X路水电建设公司宿舍。

被告李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居民,住资兴市天鹅山林场院内,系被告陈X之妻。

被告曹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居民,住资兴市X镇X街。

原告资兴市X银行诉被告陈X、李X、曹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陈X、李X、曹X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陈X、李X、曹X。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资兴市X银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某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江林

二0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曾永雄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