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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销售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市自来水公司货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永中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销售分公司。

被执行人永州市自来水公司,地址:永州市X区X路X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销售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市自来水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永州市自来水公司主动与申请执行人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销售分公司协商,并自动履行永州仲裁委员会(2010)永裁字第X号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州仲裁委员会(2010)永裁字第X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光耀

审判员伍绍儒

审判员郭宝元

二○一二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胡友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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