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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南海平洲支行与广东华远家用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华远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11-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25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南海平洲支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平洲永安中路X号。

负责人梁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杜鸣欣,北京市金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华远家用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X路。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被告广东华远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X路夏东。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南海平洲支行诉被告广东华远家用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电器)、广东华远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集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4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杜鸣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华远电器、华远集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6年12月12日,原告与被告华远电器签订(平农)抵借字96第X号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自1996年12月12日至2000年12月11日止,由原告向华远电器发放最高额不超过820万元的贷款,由华远电器提供机器设备作为抵押。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华远电器发放了两笔共820万元的贷款。第一笔420万元,借款期限为1999年6月16日至2000年2月20日;第二笔400万元,借款期限为1999年6月16日至2000年3月20日。1999年6月14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平农)保借字99第X号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自1999年6月14日至2001年6月13日止,由原告向华远电器发放最高额不超过510万元的贷款,华远集团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华远电器发放贷款510万元,借款期限为1999年6月16日至2000年1月20日。上述借款期满后,原告多次进行了催收,但两被告均未履行其相应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华远电器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330万元及利息(暂计至2004年4月20日为(略)元,此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华远集团对上述借款中的51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平农)抵借字96第X号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及相应的借款借据二份;2、(平农)保借字99第X号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及相应的借款借据各一份;3、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二份、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四份、还款承诺书一份;4、利息清单一份;5、原告的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中国人民银行南海市支行南人银复[2001]X号批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佛山监管分局佛银监复[2004]X号批复各一份;6、两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

被告华远电器、华远集团均没有进行答辩亦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12月12日,中国农业银行南海市平洲营业所(贷款人)与华远电器(借款人、抵押人)签订(平农)抵借字96第X号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自1996年12月12日起至2000年12月11日止,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需要和贷款人的可能,向借款人发放最高贷款限额不超过820万元的贷款,每笔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还款方式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有同等法律效力;抵押人愿以设备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抵押物等。该合同签订后,中国农业银行南海市平洲营业所于1999年6月16日向华远电器发放了二笔借款,借款金额分别为420万元、400万元,到期日分别为2000年2月20日和2000年3月20日,借款利率均为月5.3625‰。

1999年6月14日,中国农业银行南海市平洲营业所(贷款人)与华远电器(借款人)、华远集团(保证人)签订(平农)保借字99第X号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自99年6月14日至2001年6月13日止,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需要和贷款人的可能,向借款人发放最高限额不超过510万元的贷款;每笔贷款的金额、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以借款借据或借贷双方协议为准,借款借据(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保证人与某款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保证范围内全部贷款清偿完毕止;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的费用。中国农业银行南海市平洲营业所于1999年6月16日向华远电器发放贷款510万元,借款借据上约定的借款利率为月5.3625‰,到期日为2000年1月20日。

上述三笔借款逾期后,原告分别于2001年12月27日、2002年9月10日对借款人华远电器进行了催收,于2000年11月23日、2001年6月25日、2001年12月27日、2002年9月10日对保证人华某集团进行了催收。但华远电器在借款后,没有归还过借款利息,仅于2002年4月25日作出还款承诺,但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华远集团亦未履行其相应的保证义务。对于(平农)保借字99第X号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利息,原告在利息清单中列明从2001年6月14日开始计收逾期贷款利息。

另查明:中国农业银行南海市平洲营业所经中国人民银行南海市支行南人银复[2001]X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佛山监管分局佛银监复[2004]X号批复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南海平洲支行”,即原告。原告领取有营业执照和金融许可证。

根据以上事实,本院认为:被告华远电器、华远集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且没有进行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原告作为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具有金融借贷业务经营权,其与华远电器签订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与华远电器、华远集团签订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均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已依约向华远电器发放贷款1330万元,但借款期限届满后,华远电器未能偿还借款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华远电器应向原告偿还(平农)抵借字96第X号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82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420万元为计息本金从1999年6月16日起至2000年2月20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月息5.3625‰计算,从2000年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以400万元为计息本金从1999年6月16日起至2000年3月20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月息5.3625‰计算,从2000年3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以及(平农)保借字99第X号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510万元及相应利息。

对于(平农)保借字99第X号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510万元借款,原告与华远电器在借款借据中约定的到期日是2000年1月20日。该笔借款本应从2000年1月21日开始计算逾期贷款利息,但原告请求从2001年6月14日开始计算,属于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该笔借款的应付利息为:从1999年6月16日起至2001年6月13日止按月息5.3625‰计算;从2001年6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华远集团作为该笔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该合同项下尚欠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华远家用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南海平洲支行偿还(平农)抵借字96第X号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82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420万元为计息本金从1999年6月16日起至2000年2月20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月息5.3625‰计算,从2000年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以400万元为计息本金从1999年6月16日起至2000年3月20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月息5.3625‰计算,从2000年3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履行,则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广东华远家用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南海平洲支行偿还(平农)保借字99第X号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510万元及相应利息(从1999年6月16日起至2001年6月13日止按月息5。3625‰计算;从2001年6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履行,则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广东华远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略)元,由被告广东华远家用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东华远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其中的(略)元负连带责任。因上述诉讼费用已由原告向本院预交,故两被告应将需承担的诉讼费用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债务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再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某生

代理审判员李蔚婕

代理审判员周珊

二00四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钟焕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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