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冯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康利,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川县X乡建设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郝世禄,陕西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延川县银峰商贸有限公司。
负责人刘某。
上诉人冯某诉延川县X乡建设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1日作出(2011)延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判决宣告后,冯某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除被上诉人延川县X乡建设规划局法定代表人高某、延川县银峰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因故未到庭外,上诉人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康利,被上诉人延川县X乡建设规划局委托代理人杨某、郝世禄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1)延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马东风
审判员赵正卫
审判员冯某炯
二0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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