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江苏环球国际货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海通运输公司、深圳市永兴物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11-0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广海法初字第216号

广州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广海法初字第X号

原告:江苏环球国际货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路X号国际科技大厦X室。

负责人:张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朱海涛、陈群,该公司职员。

被告:海通运输公司((略))。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皇后大道西77-X号荷里活中心X楼C及D室。业主:梁晓东。

诉讼代理人:唐剑明,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永兴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中油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唐剑明,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原告江苏环球国际货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被告海通运输公司((略))和被告深圳市永兴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4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起诉状内容欠缺,于8月4日予以补正。本院于8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龚婕独任审判,于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朱海涛、陈群,被告海通运输公司业主梁晓东,两被告共同诉讼代理人唐剑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2年1月31日,被告海通运输公司通过被告永兴公司向原告发出订舱委托,委托原告办理一只40英尺集装箱货柜自深圳至英国(略)(费利克斯托)运输手续。原告接受委托后,向深圳市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货”)订舱,并安排集装箱拖车装箱、报关等手续。涉案货物于2月8日如期装船出运。2月9日,被告海通运输公司通过被告永兴公司向原告发传真,委托原告代理被告海通运输公司向收货人收取3285美元,其中3015美元用于支付原告。3月5日,原告向深圳中货支付了相关费用。

涉案货物运抵目的港之后,收货人始终拒绝提货,也不支付运费,并产生了大量港口滞期费、堆存费。5月31日,承运人在英国的代理对涉案货物采取了处置措施,产生损失5676英镑。被告海通运输公司作为被代理人,应向原告赔偿垫付的费用以及损失,被告永兴公司作为被告海通公司的代理人,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海运费2900美元、燃油附加费100美元、单证费15美元以及港口滞期费、超期堆存费5676英镑(折合美元为10,557.36元),共计13,572。36美元。

被告海通运输公司辩称:海通运输公司没有与原告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或者授权原告代理运输,因此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货运代理关系。此外,原告主张的滞期费、超期堆存费都是原告单方计算的,没有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永兴公司辩称:其与本案无关,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举证期限内,原告提供了10份证据,被告海通运输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被告永兴公司提供了8份证据。经各方当事人举证、质证,本审判员认定如下:

原告提供了下列三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一、证明被告海通运输公司委托原告作为货运代理人办理运输事宜。

1、原告的货物托运单。记载:托运人海通运输公司;收货人(略);收货地点深圳;卸货港(略)(费利克斯托);货物为1只40英尺的冷冻集装箱高柜;装柜时间为2月4日中午。原告称该货物托运单是海通运输公司通过永兴公司传真给原告的。

2、传真件。抬头是“TO:杨小姐,FM:海通/李小姐”。日期为2002年2月9日。内容是:“兹有我司货柜(柜号(略))要求贵司代理在目的港代收3285美元,实际应付贵司3015美元,余额270美元退还我司。”原告称该传真件是海通运输公司通过永兴公司传真给原告的。

3、抬头为海通运输公司的提单。记载:托运人海通运输公司;收货人A.N.W&(略);装运港盐田;卸货港(略);货物为1只40英尺集装箱高柜的大蒜;箱号为(略)。提单签发处有一无法识别的签名。原告称海通运输公司已将该提单正本交给了收货人,同时通过永兴公司传真了一份给原告。

4、传真件。抬头是“TO江苏环球,FM:海通贸易/陈小姐”。日期为2002年2月8日。内容是:(略)货柜实际上的重量为23吨。传真件上盖有海通贸易公司条形章。

二、证明原告已经按照委托出运了涉案货物。

1、深圳中货向原告传真的订舱确认单。订舱确认单记载:货物为1只40英尺集装箱高柜的大蒜;卸货港(略);预计开航时间2002年2月7日,运费预付。

2、深圳中货于2002年2月8日出具的编号为COSU(略)的一式三份正本提单。提单记载:托运人(略);收货人(略);装货港盐田;卸货港(略);货物为1只40英尺高柜大蒜;箱号(略);运费预付。原告称托运人是其在英国的代理。

三、证明原告垫付了相关费用。

1、深圳中货于2002年2月19日向原告开具的运费发票原件。发票记载:提单号为COSU(略);起运港盐田;卸货港(略);运输费用共计2915美元。

2、目的港代理发给原告的电子邮件文本。记载:关于涉案货物已经于2002年5月31日以“最基本限度”进行处理。但只收回1800英镑,同时还付出275英镑的拖车成本。截止5月30日未收的滞期费达7201英镑。原告主张:其在诉状中声称的港口滞期费、超期堆存费的损失是由7201英镑加上275减去1800英镑得出。原告尚未向深圳中货支付该笔费用。

对于上述证据,两被告以证据是复印件或证据与两被告无关为由,均不予确认。

本审判员认为:上述证据中的运费发票以及深圳中货的提单均为原件,其真实性应予确认。深圳中货的订舱确认单虽为复印件,但其内容与运费发票和深圳中货的提单上记载的内容可以相互印证,其真实性也予以确认。这三份证据证明:原告委托深圳中货承运涉案货物自深圳盐田至英国的费利克斯托港,并向深圳中货支付了运输费用2915美元。

原告的货物托运单仅在托运人处记载了海通运输公司的名称,并无海通运输公司或永兴公司的印章或签名,且货物托运单为复印件,不能证明海通运输公司通过永兴公司委托原告办理涉案货物的运输。抬头是海通运输公司的提单是复印件,且原告未能证明签发人是谁以及签发人有权代表海通运输公司签发提单,因此对这份证据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的电子邮件文本,无法证明发件人和收件人,在被告不确认的情况下,也不予采信。其余传真件没有署名和盖章或者盖章的名称不是海通运输公司和永兴公司,因此均不能证明是由海通运输公司或永兴公司传真给原告的。

被告永兴公司提供了工商登记变更资料,证明涉案纠纷发生时,其名称还没有变更。其中深圳市工商物价信息中心于2004年8月17日提供的永兴公司的工商登记的变更资料记载:2003年2月8日,变更前公司名称为“深圳市永兴进出口有限公司”,变更后公司名称为“深圳市永兴物流有限公司”。

原告对上述工商登记变更资料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审判员予以确认。

本审判员认为:本案是一宗涉外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因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之一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条规定:“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各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均表示涉案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

原告主张其与被告海通运输公司之间成立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海通运输公司也不确认与原告之间存在货运代理关系。原告未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后果。其要求被告海通运输公司承担被代理人的责任,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原告向法院提供的所有证据均没有出现永兴公司的名称,其主张永兴公司是海通运输公司的代理人,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此外,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原告关于永兴公司是代理人,其应对被代理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也不予支持。

关于涉案货物的滞期费和超期堆存费,原告承认其没有支付,因此原告无权主张这部分损失。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环球国际货运公司深圳分公司对被告海通运输公司、被告深圳市永兴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763元、其它费用人民币200元,共计人民币3963元,由原告江苏环球国际货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江苏环球国际货运公司深圳分公司、被告深圳市永兴物流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海通运输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龚婕

二00四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曾惠芬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