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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甲犯打击报复证人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郝某甲,男,X年X月X日生。2010年6月8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子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2011年6月29日因涉嫌犯打击报复证人罪被子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长县看守所。

子长县人民法院审理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郝某甲犯打击报复证人罪一案,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2011)子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郝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1年6月28日,原审被告人郝某甲刑满释放回到郝某川村里,29日早上7时许,郝某甲酒后记起本村村民郝某乙和郝某乙在2009年给公安机关作证,致使其被判刑,于某从自家拿了一把斧头来到郝某乙家,将郝某乙家三孔窑洞的窗户玻璃、一台电视机砸碎,后又来到郝某乙家,将郝某乙家四孔窑洞的玻璃砸碎。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郝某甲对证人打击报复,损毁证人财产,其行为已经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鉴于某某甲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八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以打击报复证人罪判处被告人郝某甲有期徒刑二年。

上诉人郝某甲上诉提出其被判妨害公务罪是被郝某乙、郝某乙陷害,郝某乙、郝某乙并非证人。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郝某甲打击报复证人的事实是清楚、正确的,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原审被告人郝某甲供述,2011年6月28日下午,他从子长县看守所刑满释放,回到郝某川之后,在小卖部买了三瓶隋唐玉液,晚上和他大哥每人喝了一钢化杯白酒,喝完之后,他把剩下的两瓶白酒拿上去了他二哥家,晚上就住在他二哥家,第二天早上六点多,他起来后打开一瓶白酒,倒的喝了一钢化杯,喝完之后想起郝某乙和郝某乙给派出所作证,害他坐了一年多禁闭,心里就有了气,从他二哥家中出来回到他家里,拿了一把斧子,就出门找郝某乙和郝某乙,他先到了郝某乙家中,有三孔窑洞,他先从最左边的窑洞开始砸,把最左面窑洞的玻璃砸烂之后,又开始砸中间窑洞的玻璃,砸玻璃的同时,郝某乙从最后面的窑洞里面出来了,他就边砸边问郝某乙什么时候把其脑袋砍烂了,害的他坐了一年多禁闭,郝某乙说没有作证,他又走进最右面的窑洞里,用斧子把电视砸烂,从窑洞里出来,边走边给郝某乙说一个一个的寻你们,然后他离开了郝某乙家,去了郝某乙家,到了郝某乙家,他从院台里走了上去,从左面第二孔窑洞开始砸窑洞上的玻璃,砸到第四孔窑洞的时候,郝某乙从院前的平房里出来了,他又开始砸第五孔窑洞上的玻璃,砸的中途,郝某乙上来和他厮打,抢他手里的斧子,郝某乙的父亲郝某乙也走到院前骂他,这时郝某乙的哥哥也到了院子里,和郝某乙两人从他手中夺下斧子,这是他又从院前的柴堆里抽的一根木棍,刚拿起又被郝某乙夺下,这时派出所的人就到了。

2、被害人郝某乙陈述,2011年6月29日6时许,他们家里人还在睡觉,听见有人敲门,他婆姨先去开门,他穿衣服刚从炕上下来,听见外面有人砸他们窑上的玻璃,他一看是他们村的郝某甲拿个斧子正在砸窗户上的玻璃,他怕郝某甲伤害他儿子,便从过洞走到他儿子住的中窑,这时郝某甲拿着斧子冲进窑洞,把电视机砸了一个窟窿,他上前抓住斧把子,两人互相撕扯了一阵,郝某甲嘴里酒味很重,他把斧子夺下,郝某甲拿出一份刑事判决书给他,说他给公安机关作了证,这一年半的监狱白坐了,他说自己给公安机关反映真实情况,没有冤枉郝某甲,这时来了两个人,郝某甲拿着斧子离开了他家,临走时说到后面去,一家一家看,他家损坏了25寸康佳电视机一台,三个窗户上的玻璃二十块。

3、被害人郝某乙陈述,2011年6月29日早晨7时许,他正在家里睡觉,听见外面有人砸他家的窗户玻璃,他赶紧起来跑到院子里,看见他们村的郝某甲手拿一把斧子正猛砸他家的窗子,四孔窑洞上的玻璃都砸了几块,他和他爸郝某乙劝郝某甲不要砸了,郝某甲不听劝阻,砸的更厉害了,他就上去把斧子夺下,郝某甲问他为什么给派出所作证坑害人,他说都是事实,又没胡说,怎么晓得他作证,郝某甲说判决书上有他的名字了,郝某甲说着又拿起一把撅头来砍他,他又夺了下来,又拿一根木棍过来打他,并和他要斧子,说还要收拾其他作证的村民,他拦腰抱住郝某甲,让放下木棍,郝某甲打不上他了,才放下了木棍,正好派出所的民警来了,郝某甲砸碎了他家四孔窑洞上的好几块玻璃,来他家时他闻见郝某甲身上酒气很大。

4、证人郝某乙证明,2011年6月29日早晨7时许,他在家里睡觉时,听见外面有人砸他家的窗户玻璃,他急忙起床跑到院子里,看见郝某甲拿一把斧子对准他家的窗户玻璃猛砸,把四孔窑洞的玻璃都砸了一个洞,他当时劝阻郝某甲不要砸了,郝某甲不听,他儿子郝某乙也跑到院子里劝阻郝某甲,并把郝某甲手中的斧子夺下,郝某甲又拿起一把撅头打他儿子,他儿子又把撅头夺下,郝某甲跑到院外拿起一根木棍打他儿子,还向他儿子要斧子,扬言要收拾其他作证的村民,随后他儿子把郝某甲的腰部抱住,郝某甲才把木棍扔下。

5、证人樊某某证明,2011年6月29日早晨6时30分左右他刚起床听见有人敲大门,他就把大门打开,看见她村的郝某甲拿一把斧子冲进来,直接摇摇摆摆走到他家中间那孔窑洞,拿起斧子就把窗户上的玻璃挨个砸碎,他看见拿一把斧子,吓得不敢到跟前也不敢说话,郝某甲先砸了中间窑洞玻璃,接着又砸了旁边两孔窑洞的玻璃,当时她害怕出事,跑到外面叫人去了,等她回来,看见她家的电视荧光屏有一个大洞,她丈夫正在劝郝某甲,他听见郝某甲说她丈夫那回作证说什么了,她丈夫说什么都没说,她就又出去叫人了,过了一会她回来郝某甲就不见了。

6、证人郝某乙证明,郝某甲是他弟弟,因暴力妨碍公务于2011年6月28日下午刚被释放,晚上23时许回来拿一瓶酒,好像喝醉了,在他家住了一晚上,今天早上6点多,郝某甲倒的喝了一水杯子酒,大概3、4两,喝完酒就回自己家里了。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第一现场位于某长县X乡郝某川X号郝某乙家,该家为独院,南邻郝某华家,北邻王宝成家,南北东为围墙,大门位于某墙处,大门为双扇内开式木门,门是开启状,从大门进入院内靠南墙、挨大门处有一简易房,房内堆有杂物,在此房内地面上放有一创维电视,电视机屏幕呈破损状,该家一线三孔窑洞,坐西向东,该三孔窑洞窗都为木格玻璃窗,窗骨都呈不同程度的损坏状,部分玻璃有破损,窑内物品摆放整齐,未发现异常情况。第二现场位于某某川X号郝某乙家,该家一线五孔窑洞,坐北向南,从西至东第二孔窑洞门为双扇内开式木门,窗为木格玻璃窗,门正上方有一小窗,外侧有纱窗,纱窗东侧中心位置有破损,对应内侧一扇窗玻璃呈破损状,门东侧玻璃窗,其中一个呈空洞状,从西至东第三孔窑洞门东侧两侧玻璃窗无玻璃,上侧天窗东一扇玻璃呈破损状,其他窗都呈不同状的破损,现场再无其他异常情况。

8、子长县价格认证中心子价涉鉴字(2011)X号价格鉴定结论证明,被破坏的康佳电视机的价值为830元。

9、子长县人民法院(2010)子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证明,2010年6月8日郝某甲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

10、人口信息查询证实,郝某甲生于X年X月X日。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郝某甲对证人郝某乙、郝某乙进行打击报复,其行为已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郝某甲上诉称郝某乙、郝某乙并非证人,而是对其进行诬告陷害。经查,上诉人郝某甲在本案发生前,被子长县人民法院以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在该案中郝某乙、郝某乙均确系证人,郝某甲上诉称二人对其诬告陷害,因无证据支持,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判处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安民

审判员许斌

代理审判员黄延峰

二0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常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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