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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甲,又名孙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23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由桐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某柏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某某,河南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宛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孙某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雪宁、王某玲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孙某乙及其诉讼代理人薛文玲,被告人孙某甲及其辩护人王某某、周某某,证人刘玉兰等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孙某甲亲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孙某乙达成民事赔偿协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孙某乙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本案刑事部分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l0月1日中午,桐柏县X组孙某顺及其妻子白某发现孙某甲家猪在其家地里吃红薯,孙某顺二某将猪赶到孙某甲家,并与孙某甲之妻李琳发生争吵。次日孙某甲回家后,听李琳说孙某顺两口到其家吵架后,遂找孙某顺两口理论。孙某甲出门后在孙某顺的邻居孙某美家院墙外碰见白某,二某发生争吵,孙某甲持斧头将白某打倒在地。孙某顺拿个铁锨赶到,并用铁锨打孙某甲,打了两下后,孙某甲将铁锨夺过来朝孙某顺头部猛夯一下,孙某顺被打倒在地,孙某甲仍用铁锨朝孙某顺身上打。白某离开现场后孙某甲追打白某,白某躲到同村村民家中,孙某甲被劝阻。次日,孙某顺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孙某甲潜逃。2011年11月23日桐柏县公安干警在山东省曹县将被告人孙某甲抓获归案。

经法医鉴定,孙某顺系被钝器打击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鉴定,书证,证人白某、孙某乙、孙某丙等人证言,被告人孙某甲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某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孙某甲辩解称:是孙某顺先拿铁锨上来打我的,当时没有想着把孙某顺打死。准备回桐柏县投案时被抓的。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害人在案发前因上有过错;2、孙某甲有自首情节;3、本案系民间矛盾激化引发;4、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建议从轻、减轻处罚。并当庭提交了桐柏县公安局承诺书、桐柏县公安局干警梁某丁证言、车票,并申请证人刘玉兰出庭作证。

经审理查明,2000年l0月1日中午,桐柏县X组孙某顺及其妻白某发现其弟孙某甲家猪在家地里吃红薯,孙某顺二某就将猪赶到孙某甲家,为此与孙某甲之妻李琳发生了争吵。次日孙某甲回家后,听李琳说孙某顺夫妻到其家吵架后,遂找孙某顺夫妻理论。在孙某顺的邻居孙某美家院墙外,孙某甲碰见白某,二某发生争吵,孙某甲持斧头将白某打倒在地。孙某顺得知其妻被打后,即持铁锨赶到现场,并用铁锨打孙某甲,孙某甲将铁锨夺过朝孙某顺头部猛夯一下,孙某顺被打倒在地,孙某甲仍用铁锨朝孙某顺身上打。白某逃离现场后孙某甲继续追打白某,白某躲到同村村民孙某辛家中,孙某甲被劝阻。次日,孙某顺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孙某甲潜逃。2011年11月23日凌晨,孙某甲准备回桐柏县投案时,被桐柏县公安干警在山东曹县抓获。

经法医鉴定,孙某顺系被钝器打击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另查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孙某甲的亲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孙某乙达成调解协议,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孙某乙6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现场勘查笔录。证实了案发现场情况。

2、桐柏县公安局(2000)公尸检字第X号刑事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孙某顺系被钝器打击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3、书证。

(1)桐柏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抓获证明。2011年11月23日桐柏县公安局刑警队在清网行动中,在山东省曹县将犯罪嫌疑人孙某甲抓获。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了被告人孙某甲的个人情况。

(3)提取笔录。证实了桐柏县公安局干警于2000年10月3日在被害人孙某成家中提取一根木棒,长约1.5米,棒中间有裂纹,棒身有滴状血迹。

(4)桐柏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证实本案因发案时间较长,侦查人员多次更换等原因,现场勘查卷宗中的部分照片遗失。现场侦查人员提取笔录中显示的作案工具,也正在积极查找中。

4、证人证言。

(1)证人某某(系被害人孙某之妻)证言。前天(2000年10月1日)中午,我和丈夫孙某顺在红薯地里见两头猪是孙某甲的,就把两头猪赶到孙某甲家,当时李琳在家,我俩说了李琳两句,李琳不愿意,我们争执了几句就走了。昨天早上8、9点,我丈夫出去了,几分钟后我也往稻场里去,刚出大门就见孙某甲提个水泥袋来到我家门口,袋里装有东西,他问我他的猪拱我多少地,我让他自己去看,他要我一起去,我不去,接着他就从水泥袋里掏出一把斧子,朝我砍了过来,砍在我背部,我疼得直哭,边跑边骂他,他提着斧子边砍边追,砍了我好几下,我跑到东边邻居大门口处时,孙某甲一斧子砍住了我的头,把我砍倒在地。孙某甲又用斧子朝我的腰上、背上砸。这时孙某丙赶着羊向南走,劝孙某甲不让再打我,孙某丙拉他也拉不住,孙某丙就过去了。这时有好几个庄上的邻居来劝,张功平把我抱住往我大门口拖。我看见我丈夫时他已被打坐在地上。我丈夫用石头和孙某甲对砸,接着有人挡住我看不见了。停了很短的时间,我再看时,我丈夫已趴在了他坐的地方,他右手捂在头上,孙某甲用断了铁锨头的铁锨柄朝我丈夫的头上、小腿上打,我丈夫一动也没动的趴在地。我往派出所去时,孙某甲在后边提个斧子追我,我赶快往路边孙某辛家跑,孙某甲跺开了孙某辛家的院门,又跺堂屋门,孙某辛从里屋里出来,说给他个面子,孙某甲才走了。

(2)证人某某(系被害人孙某之子)证言。2000年10月2日早上,吃完早饭我爸出去了,我妈去稻场,我在家里做作业。停有很短的时间听见我妈的哭声,我赶快开开大门往外看,见我妈在不远的地方,我三爹孙某甲拿个水泥袋,里边装的好像是个斧子,在砍我妈,我妈在地上滚。我妈对我说:“快去喊你爸”,我赶快往西边跑,在庄南不远的地方见我爸,我爸像也听见了我妈的哭声,我爸在前边跑,我在后边跑,不知道我爸在哪弄了个铁锨,又在我家西墙头边拣了个半截扁担,往我妈躺的地方跑。我爸跑到东边邻居的西墙南角处,就用断扁担砸我三爹,没砸住,我三爹拿个大石头就朝我爸砸过来,我爸正蹲下来拣石头,一下被砸住后脑勺趴在那儿。我三爹上前夺下了我爸的铁锨,用铁锨砸我爸,朝他的头上、身上砸,砸几下后铁锨断了,我三爹又用木棒朝我爸头上砸,我三爹拿铁锨柄砸几下后,又换了一个木棒朝我爸的腿上猛地扪了一下,我爸的腿一弹一下,就趴在地上不动了。我三爹砸了几下后又用石头往我爸的身上砸。我妈一个人走了,我三爹去追我妈。我上前看我爸嘴里吐血。

(3)证人某某证言。2000年10月2日早上9点左右,我吃完早饭去放羊,见孙某成(孙某顺)家的东边邻居的西墙边附近,有人在打白某,我上前劝架,见是孙某成(孙某甲)在打白某,白某侧躺在地,孙某成拿着一个水泥袋,里边装的是什么东西不知道,只见孙某成用那朝白某的身上打,白某疼的直哭,孙某成不停手。我去拉他,孙某成还不愿意,我拉他胳膊,但拉不动,我拉住他上衣,孙某成把上衣甩了,又往白某身边去,手里还拿着那个水泥袋。我见孙某戊等人站在白某的身边,想着她吃不了亏,就走了。

(4)证人某某证言。2000年10月2日吃罢早饭,我去庄南边放羊,走到庄里的大路上,见孙某成在孙某成家东边打孙某成的老婆白某,孙某丙在拉架,我也过去拉架,把有成拉到一边,庄上的小留这时也过去了,我们三人都去拉有成不让他打,付成的娃在门口哭,过一会付成回来了,付成和有成在地上捡起砖头、石头相互砸,我和孙某丙、小留到一边,害怕被砸住了,他们砸了一会,付成吃亏了,被有成砸住了,他坐在他家东边墙跟,我们把有成推到一边,他走了。我们问付成咋样,他说腿断了,站不起来了。我把付成背到他大门口,孙某明、根成把他送医院了。

(5)证人某某证言。前天(2000年10月2日)吃罢早饭,我在屋里听见后面邻居白某在哭,我过去看,见白某躺在她家门口东边,头上在流血,孙某丙、孙某戊把孙某成拉到一边,有成手里拿一个磷肥袋,里面装一个东西,他用手捏着袋口,估计是他拿那个袋里的东西砸白某的头。这时邻居梁某丁也过来了,我们俩把白某拉到她门口,白某的娃哭着喊他爸,不知道孙某成何时回家的,在他家东边和有成打的“扑通扑通”的。我没有看见付成和有成是咋打的。后来白某往西走了。我转过来,看见付成趴在他院墙东边,脸在地上,一动不动。有成不知道跑哪了。孙某戊等人在那,后来孙某明等人把付成送医院去了。

(6)证人某某证言。2000年10月2日9点左右,我在屋里听到后院有人在哭,我就过去看,孙某锁的爱人(即张某)在拉白某,当时白某的头在流血,我也去拉白某时,孙某成还在用大石头砸白某,我俩把白某正往屋里拉时,孙某成也回来了,孙某成就用石头砸孙某成,没有来得及还手的孙某成被按倒在地,然后就用铁锨往孙某成的头上及身上乱打,后来木把也被打断了。孙某成被人拉走后,又去撵白某,白某躲到别人屋里。

这事是因为白某的庄稼被孙某成的猪吃了,白某说孙某成了。

(7)证人某某证言。前天(2000年10月2日)上午我刚吃过早饭,孙某成的爱人白某跑到我家院里喊:“爹,快救我,不救我,我活不成了”,我问她咋回事,她说孙某成和孙某成打架,孙某成还在后边追着打她。我儿子孙某波一听,忙出去把大门插上了,还没插好,孙某成就追到了大门外,用力地撞大门,我看大门要撞开,就忙和白某跑到屋内,我把堂屋门插紧了,孙某成把大门撞开后,又进来撞堂屋门,我对孙某成说:“有成,我是你爹哩,你看在我面子上吧,快走”,孙某成走了。一会白某走了,估计是上医院治疗。

(8)证人某某证言。昨天(2000年10月2日)上午,当时我正在他们打架的地方下面不远处的小河沟洗衣服,孙某成的儿子孙某显到河沟边找我,他对我说让我回去拉他妈,我问他妈咋了,显显说他妈被人打了。我正要和他一起往回走时,孙某成从街上回来,走到小河沟边,听见显显在哭,问孙某显怎么回事,孙某显说他妈白某被人打了。孙某成一听说,就忙往回跑。我回家后过去看,就看见孙某成趴在孙某美的院墙外边,孙某成正在用棍子打孙某成的腿,孙某成的腿猛地翘了一下就又落到地上了不动了。我就去喊我爱人去了。当时我见孙某成的爱人白某的头上正在向外流血。

(9)证人某某证言。昨天(2000年10月2日)早晨我吃罢早饭到田里,走到本组边河沟里碰见孙某成,根成说他跟孙某成一起上街时,听见孙某成的娃哭着喊爸爸,付成又回家了。根成让我跟他一起到付成家看看,是不是付成的弟弟有成他们之间打架了。我和根成走到付成门口,听到有人喊付成的腿断了,看见付成坐在他家院墙东边一堆砖跟,当时站在一边的有付成的大嫂、根锁的老婆、梁某丁、孙某戊、孙某己等人,我和根成把付成的拖拉机推出来,孙某戊把付成背到车跟,我们把付成抬上车,看见付成衣服上有血,他说腿痛,我们把他送医院了。

5、被告人孙某甲供述及辩解。2000年10月的一天早上,我走亲戚回家,我老婆李琳对我说:“头天中午孙某顺和白某到咱家,说咱猪吃他家红薯了,并拿铁铣要打我”,我听了之后生气,就去找孙某顺他们,刚出门,在我家北边碰见我二某白某,我俩一见面就开始吵,正吵着,我二某孙某顺拿个铁锨过来往我身上夯,先打着我右肩膀,接着又夯我腰时,我把铁锨夺过来双手握着木把,用铁锨头夯了孙某顺的头。当时我与孙某顺面对面站着,夯了孙某顺头后,孙某顺仰面倒地了。接着我又用铁锨在孙某顺身上夯,打有几下,打了之后我又去追白某,白某就跑,我用石头砸了白某,砸在哪我不清楚。砸了之后我就跑了。跑到山东曹县,化名王X,以捡破烂为生。2011年10月22日我岳母刘玉兰到曹县,带着桐柏县公安局的承诺书,劝我投案,我们商量后准备第二某回桐柏投案,23日凌晨被抓获了。

6、被告人孙某甲的辩护人提供的证实孙某甲有自首情节的证据:

(1)桐柏县公安局2011年11月17日出具的承诺书。只要孙某甲主动投案自首,不再追究孙某甲妻子等人的法律责任。2011年11月17日。期限至2011年11月25日。

(2)桐柏县公安局干警梁某丁证言。孙某甲系故意伤害(致死)在逃嫌疑人。在2011年公安清网行动中,我局领导及办案单位工作人员多次到孙某岳母刘玉兰处做工作让其投案。经摸排工作,发现孙某甲可能在山东省曹县X村躲藏。2011年11月21日我和本局民警梁某丁宇前去抓捕。2011年11月23日4时许,在当地派出所的配合下将孙某甲抓获。在庄寨派出所期间,有我不知道姓名的人将桐柏县公安局承诺书及孙某甲的亲属去劝投的车票交给我,我怕丢,让其亲属带回桐柏县交办案民警。

(3)车票。2011年11月22日郑州至山东省菏泽的汽车票。2011年11月23日17时兰考至信阳的火车票。

(4)证人某某出庭作证证言。证实桐柏县公安局的人找其,让其劝其女婿孙某甲投案,其2011年11月22日晚到山东,见到孙某甲,商量后,孙某甲也同意第二某回来投案,并准备了衣服。23日凌晨4点公安人员到家将孙某甲抓住了。

(5)法院、检察院依辩护人申请调取的证人某某证言。

证实其配合梁某丁到山东省菏泽市对逃犯孙某甲进行抓捕。2011年11月23日4时许,在当地派出所的配合下将孙某甲抓获。抓获孙某甲时,孙某其两岁女儿睡在一起,当我们表明身份时,孙某有反抗并当即承认其为孙某甲,并表示已准备天明后就回桐柏投案。我们将孙某到当地派出所,孙某述了其犯罪行为。

7、民事调解协议。证实了被告人孙某甲亲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62000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勘查笔录证实了案发现场的情况。鉴定结论证实孙某顺系被钝器打击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孙某甲供述证实案发时自己夺过孙某顺手中的铁锨打在孙某顺的头上,并用石头砸白某。证人白某证言证实孙某甲用斧头砍、砸自己并在其离开现场后继续追打,孙某甲与孙某顺相互用石头砸,孙某甲用铁锨柄打孙某顺的头和小腿;孙某乙证言证实孙某甲用斧头砍白某,用石头砸中孙某顺的后脑勺,用铁锨砸孙某顺的头上、身上,用木棒打孙某顺的小腿,并在白某走后追打白某;证人孙某戊证言证实孙某顺与孙某甲用砖头、石头相互砸,孙某顺被砸中;证人梁某庚证言证实白某头被打流血,孙某甲用石头砸孙某顺,用铁锨打孙某顺的头及身上;证人孙某辛证言证实孙某甲追打白某;证人尹某某证言证实孙某甲用棍子打孙某顺的腿,白某的头上在流血;证人张某证言证实孙某甲可能用所拿的磷肥袋里的东西把白某头上砸流血了;证人孙某丙证言证实孙某甲拿着一个水泥袋里装的东西打白某。以上证据环环相扣,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认定孙某甲故意伤害致死孙某顺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孙某甲作案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系亲属之间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被告人孙某甲亲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孙某甲辩解称“是孙某顺先对我的”及辩护人辩称“被害人有过错”的意见,经查,孙某甲因琐事殴打其兄嫂,其兄孙某顺得知后对其进行斥责,并无明显过错,故其本条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孙某甲辩解称“是准备投案时被抓获的”及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孙某甲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桐柏县公安局有关人员找到孙某甲岳母刘玉兰,让刘劝孙某甲投案。刘玉兰2011年11月22日晚到山东省曹县见到孙某甲,孙某甲也表示同意第二某回桐柏县投案,并做了准备。11月23日凌晨4点被公安人员抓获,该行为应视为主动投案,归案后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故其本条辩解、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辩称“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某三十四条第一、二某、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23日起至2026年11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某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出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某。

审判长邓勇

代理审判员刘沛

代理审判员祖祯祺

二0一二某四月六日

书记员李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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