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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与被告黄某、黄某、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及监护人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余某,律师。

被告黄某。

法定代理人黄某。系黄某之父。

法定代理人李某。系黄某之母。

被告黄某。系黄某之父。

被告李某。系黄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黄某,律师。

本院于2012年2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某与被告黄某、黄某、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及监护人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曾国萧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良平、肖锦标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的简要事实是:2011年9月30日16时50分许,被告黄某驾驶湘x号豪爵男士二轮摩托车沿省道S324线由东向西逆向行驶,在省道S324线149KM+20M宜章县教育局门口路段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原告驾驶的湘x号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轻伤。经宜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黄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吴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吴某伤后在宜章县X镇卫生院住院33天,后经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吴某所受伤害构成十级伤残。原告吴某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伤残补助金、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50876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黄某、黄某、李某自愿一次性赔偿原告吴某经济损失32000元(含医药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此款限于2012年3月31日前支付;

二、原告吴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53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曾国萧

人民陪审员王良平

人民陪审员肖锦标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周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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