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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骆xx诉被告陶xx、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骆xx,男,汉族,住郑州市。

委托代理人姚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陶xx,又名陶X,男,汉族,住驻马店市。

被告杨xx,女,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骆xx诉被告陶xx、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某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分别向原、被告送达了相关诉讼文书,并于2012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姚某、被告杨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陶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9月初,二被告欲合伙承建关王庙储备库工地,2008年9月14日,二被告找到原告说购买住房,急需100000元,先借原告准备好的合伙款一用,并承诺工程确定后该款作为原告的投资款直接用于某王庙工地,同时收回借条,再签合伙协议。之后,二被告未承揽住工程,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二被告一直不还。为此,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

被告陶xx未答辩。

被告杨xx辩称,其不知道这事,没有借原告的钱。

经审理查明,原告骆xx与被告陶xx系老乡关系。2008年9月14日,被告陶xx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于某日给原告出具内容为“今借骆xx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陶x、9、X号”的借条一张,同时被告陶xx在该借条左下角注明“注:关王庙储备库钢彩瓦工地费用。事成收回原借条”。后原被告未实际承建关王庙储备库钢彩瓦工程,该款经原告催要,二被告至今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杨xx与被告陶xx系夫妻关系。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被告陶xx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的事实清楚,有被告陶xx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故原告要求被告陶xx偿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xx与被告陶xx系夫妻关系,对该款应负共同偿还责任。被告杨xx辩称,原告实际承包了关王庙储备库工程,该款不应退还原告,因原告不认可,其又未提供证据证实,借条原件又由原告持有,故对该辩称,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陶xx、杨xx于某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骆xx借款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莉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党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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