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徐某诉杜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军,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杜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原告徐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7日来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艳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被告杜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认识后不久便于2009年10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儿杜某瑞。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亦未进一步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常因生活琐事争吵,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起诉要求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原告向本院提交结婚证2份、出生医学证明及房产证各1份。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10月9日登记结婚,婚生女儿杜某瑞(X年X月X日出生),婚后感情尚可。原告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生活琐事争吵为由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本院认为:夫妻间应互敬互爱、和睦相处。原、被告双方在生活中不注重培养夫妻感情,致使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对此均有过错。在以后的生活中,双方均应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共同创造和谐的家庭氛围。原告并未提交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有力证据,对原告要求离婚,并主张由其抚养女儿杜某瑞和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请,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某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付艳宇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芳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