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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转让合同欠款纠纷案

时间:2001-11-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民二终字第10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晋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侯马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委主任。

上诉人山西省晋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山西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转让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晋经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未交纳二审诉讼费;后上诉人又申请撤回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山西省晋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帆

审判员张勇健

代理审判员贾纬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夏东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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