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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某与张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柯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被上诉认(原审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齐某。

上诉人柯某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09)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某诉至原审法院称:我与柯某于2007年2月8日登记结婚,2008年底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离婚诉讼中,法院认定北京市X区×号院房屋系我个人所有。我与柯某离婚后,多次催促柯某腾房,她拒不搬出。故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柯某将北京市X区×号房屋腾空,交还给我,本案诉讼费由柯某承担。

柯某辩称:张某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北京市X区×号房屋并非张某某个人所有,张某某已将上述房屋赠与我,且我与张某某离婚后无处居住。综上,我不同意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03年,张某某经批示对北京市X区×号院内房屋进行了翻扩建,建起北房6间、南房6间,用于某本人及其女儿居住。2007年2月8日,张某某与柯某登记结婚,并居住于某京市X区×号。2008年,张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柯某离婚。诉讼中柯某出示一份张某某签字的房屋赠送协议书,要求将北京市X区×号院内房屋判归柯某所有。2008年7月14日,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确认上述房屋赠送协议书无效,并做出(2008)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准许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柯某离婚;二、张某某于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柯某人民币一万元;三、驳某、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柯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年11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8)一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驳某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因柯某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09年7月2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09)高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某柯某的再审申请。现柯某占住在北京市X区×号院房屋内。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北京市X区×号院内房屋,系张某某与柯某婚前所建,故张某某对北京市X区×号内房屋享有所有权。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某、破坏。现柯某占住北京市X区×号院内房屋并无合法理由,其应将北京市X区×号院内房屋腾空,交付张某某。故张某某要求柯某将北京市X区×号房屋腾空,交付其占有的请求合理,法院予以支持。柯某辩称,张某某已将北京市X区×号房屋赠与柯某,但其依据的房屋赠与协议已被确认无效,故柯某上述辩称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但考虑到柯某名下现无其他住所的实际情况,故法院将适当延长柯某的腾退期限。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柯某于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北京市X区×号内的所有房屋腾空,交付张某某。

判决后,柯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已经将诉争房屋赠送给上诉人,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故不同意腾退诉争房屋。要求撤销原判,驳某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张某某同意原判。

本院经审查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海淀区X村私有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院判决已确认房屋赠与协议无效。北京市X区×号内房屋,系张某某在与柯某结婚前所建,不属于某某某与柯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故张某某对上述房屋享有所有权。现张某某在与柯某离婚后,要求柯某将其占用的诉争房屋腾空并交还,理由充分,应予支持。柯某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某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张某某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柯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辛荣

代理审判员詹晖

代理审判员梁冰

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徐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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