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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农工商总公司与北京金玉大厦联建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1-10-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民终字第1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农工商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龙翼飞,北京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立华,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玉大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晓梅,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玉兰,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农工商总公司、上诉人北京金玉大厦为联建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8)高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8)高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韩玫

代理审判员杨某业

代理审判员贾劲松

二00一年十月十六日

人民陪审员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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