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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乌鲁木齐众惠总公司清算小组、新疆众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1-09-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民一终字第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个体户。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众惠总公司清算小组。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支某某,清算小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阮浩文,新疆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众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支某某,经理。

上诉人王某为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众惠总公司清算小组、新疆众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冯小光

审判员孙延平

审判员吴晓芳

二00一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胡晓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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