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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诈骗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某,男,42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5月18日被羁押,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京市X区看守所。

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某犯诈骗罪一案,于某○一○年十月二十日作出(2010)海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潘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被告人潘某于2009年9月至10月间,虚构其患白血病的亲属张某病重正在抢救的事实,以借钱治病为由,在本市X区先后两次骗取曾与其已故妻子系同室白血病病友的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12万元,并将所骗钱款用于某人花销予以挥霍。2010年5月18日,被告人潘某被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潘某的亲属已经代被告人潘某偿还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1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的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收集和调取的被告人潘某的供述,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证人刘某甲、王某某的证言,银行取款单,涉案收条,谅解书,死亡医学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某犯有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某告人潘某系初犯,在归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在其家属帮助下积极退赔了全部赃款,挽回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但考虑到其诈骗的对象系其已故妻子的同室白血病病友,仍然身患重病在身,其利用被害人的同情心与信任,骗取被害人巨额钱款,性质较为恶劣,在量刑时酌予体现从严。据此,判决:被告人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某的上诉理由为:其系初犯;全款已退还;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经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证据相同。一审判决所据证据,收集合法,且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亲属病重的事实,以借钱为由,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潘某的亲属代其向被害人退赔了全部赃款,可对潘某酌予从轻处罚。一审法院已考虑到潘某系初犯、潘某的家属代其全部退赃的情节,对潘某在法定幅度内处刑,并无不当,潘某关于某判对其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根据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某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关芳

审判员宋磊

代理审判员江伟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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