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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X、朱某与被告黄XX、袁XX、袁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陈XX,女,汉族,住郴州市X巷X号。

原告朱某,女,汉族,住(略),系陈XX之女。

被告黄XX,女,汉族,住址临武县X组X号,现住郴州市X路园林处X栋X楼。

被告袁XX,男,汉族,住(略),系被告黄XX丈夫。

被告袁XX,男,汉族,住(略),系被告黄XX次子。

原告陈XX、朱某与被告黄XX、袁XX、袁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陈XX、朱某自愿申请撤诉,属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朱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18.5元,由原告陈XX、朱某负担。

审判长张XX

代理审判员罗X

人民陪审员何XX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林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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