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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女,汉族,陕西省西乡县人,生于X年X月X日,高中文化,住(略),无业。2011年10月14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西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1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某乡县看守所。

西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字(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8日,西乡县公安民警在办理巫红梅诈骗案,发现嫌疑人巫红梅吸食毒品,根据巫红梅交代毒品来源为陈某处购买。2011年10月14日禁毒大队接获线索,陈某乘坐出租车前往汉中购买毒品准备回西乡X组织在十天高速西乡县城收费站出口蹲守布控,20时许,将陈某抓获,从陈某携带的一塑料袋桔子中查获一小塑料包白色块状毒品疑似物,净重30.076克。遂将陈某传唤至西乡县公安局接受调查。后经汉中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陈某处查获的30.076克毒品疑似物为毒品海洛因。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塑料袋装白色晶状毒品疑似物;书证陈某户籍证明信、搜查笔录及相关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封存笔录、称重记录;证人郑XX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汉中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禁毒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购买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和事实成立,对被告人陈某应当予以刑罚处罚。西乡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量刑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某告人陈某犯罪后认罪悔罪,且系初犯,本院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4日起至2012年10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刘光军

二0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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