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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乡县计生局对何某、蒲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乡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西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兰某,男,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何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

被执行人蒲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何某之妻。

申请人西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西乡县计生局)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西乡县计生局对何某、蒲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于2011年6月25日作出的西计生征决[2011]第X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本院于2012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西乡县计生局作出的西计生征决[2011]第X号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何某、蒲某于X年X月X日生育二胎子女,其行为违反了计划生育法律规定,属违法生育。西乡县计生局于2011年6月20日向其送达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同月25日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西计生征决[2011]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限被执行人何某、蒲某于2011年7月25日前缴纳社会抚养费31956元。并于某日向其送达了征收决定书。

被执行人何某、蒲某收到征收决定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至今拒不履行征收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西乡县计生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西计生征决[2011]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西乡县计生局作出的西计生征决[2011]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全侠

审判员陈远林

审判员张群

二0一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徐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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