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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酒店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1-07-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民二终字第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大酒店。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酒店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天塔道X号。

代表人:胡某某,该办事处主任。

上诉人天津大酒店为与被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借款合同纠纷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高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并申请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大酒店不符合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条件。2001年3月16日,本院向天津大酒店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令天津大酒店于收到通知后30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其自动撤诉处理。但其至今未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大酒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高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帆

代理审判员贾纬

代理审判员沙玲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夏东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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