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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与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唐某,男,28岁。

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某甲,男,57岁。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某乙,男,34岁。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某丙,男,32岁。

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的委托代理人姚大志,湖南深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唐某因与申诉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本院(2009)常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唐某、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邬文生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曾丰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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