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周某与郑某、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庆孝,汝城县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某,男,

被告徐某,男,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

本院于2011年11月16日受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郑某、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承包经营管理的“白石窝”山场,原告方提供有汝城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汝林集证(热)字第X号”集体山林所有证,被告徐某承包经营管理“大草坪”山场,被告方提供有汝城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汝林集证(热)字第X号”集体山林所有证,经现场勘查核实,原、被告对各自承包经营管理的山林权属存在争议,依法应由原发证的人民政府负责处理,重新确定山林权属。现本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蒋柏梅

审判员刘文胜

人民陪审员何某松

二О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詹斌

附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