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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陕西省周某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2012年1月1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户县看守所。

户县人民检察院以户检刑诉字(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30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张XX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从王XX(另案)手中以3600元购买杨某被盗的二轮摩托车一辆,价值5900元。2012年1月1日,张XX在临川寺驾驶该车时,被杨某发现,并将该车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1、公民报警求助受理、处理情况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2、辨认笔录及照片;3、被盗现场照片;4、被盗摩托车发票;5、抓获经过;6、被害人杨某陈述;7、被告人张XX的供述等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在量刑时本院考虑,被告人张XX能够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刘某权

二0一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李慧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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