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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抢劫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孟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略)。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抢劫罪,于201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霞、贾玉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某于1999年5月份先后两次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的行为系共同犯罪。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提出了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肖某在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内量刑处罚。

被告人肖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高。

经审理查明,1999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肖某伙同李××、郭××、郭××(三人均已被判刑)到孟州市X村黄河滩侯全某的西瓜地的瓜棚内,持擀面杖对居住在此的王某进行殴打,抢走现金19元及5盒“金菊”牌香烟,现金及香烟均已被挥霍。

1999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肖某伙同郭××、郭××、肖××(已判刑)到孟州市X镇义井黄河滩刘某胜的西瓜地的瓜棚内,对居住在此的瓜匠王某进行殴打,抢走现金241.3元和9盒半“金菊”牌香烟,现金及香烟均已被挥霍。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肖某供述:1999年5月份先后两次分别伙同李××、郭××、郭××、肖××在中曹村X镇义井黄河滩抢劫王某芒和王某余的犯罪事实。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王某陈述:今年上半年,我在孟州市X村的西瓜地的瓜棚内被一伙人打了一顿,并被抢走现金19元和5盒“金菊”香烟。抢我的人一共有三个,瓜棚外有没有人我不清楚。那个高个子用拳头打我,其中一个低个子用擀面杖打我。打我的人我不认识,听口音是兰考的。

(2)被害人王某陈述:那天夜里十点多,我正睡觉时感觉有人拿我床头的衣服,就醒了,发现我的瓜棚里有三个人,有个瘦瘦的个子不高的人用手电筒照住我的眼,打我十来耳光,把我鼻子打流血了,另外两个人一高一矮开始翻我的东西,把我衣服上衣口袋里的钱全某走了。他们抢走我现金243.1元和九盒半“金菊”牌香烟。后来这一伙人窜了。当时瓜棚内有三个人,一个高个,两个低个,瓜棚外面可能还有一个人。这几个人我都不认识,其中那个拿手电筒打我的人是低个,我看着面熟,我知道他也是瓜匠,就在我的瓜地东边不远的瓜地里干活,是兰考的。

3、证人证言:

(1)证人郭××证明:1999年大约5月份的夜里,先后两次分别伙同李××、肖某、郭××、肖××在中曹村X镇义井黄河滩抢劫王某芒和王某余的犯罪事实。

(2)、证人郭××证明:1999年大约5月份的夜里,先后两次分别伙同李××、肖某、郭××、肖××在中曹村X镇义井黄河滩抢劫王某芒和王某余的犯罪事实。

(3)、证人肖××证明:那天下午我和肖某、郭××、郭××吃了饭在移民村里转时,郭××让我们帮忙打个人,我们同意了。郭××领着我们走到瓜棚边走边往那瓜棚里进,我也准备往里进时,肖某拉着我说:“你不用去了,用不了那么多人。”这样他们仨就进去了,我则在外面等,等的时候我听到里面传出打人声。大概过有五六分钟,他们仨出来了,我见他们出来就问:“怎么样了”郭××说:“打过了,咱们走。”之后我们就各自回去睡觉了。打人的过程中我不知道他们是否抢东西,在回去的路上他们也没有给我分东西,也没有给我分烟,我不知道他们抢了什么东西。

(4)、证人刘××证明:听王某讲大约是五月份的一天夜里,在瓜地的瓜棚里睡觉时,被一伙三四个人打了一顿,有拳打脚踢,有打耳光,还说他被这一伙人用被子蒙住头,被抢走240余元和九盒半“金菊”香烟。听王某说这一伙人是兰考的,都是黄河滩的瓜匠,

4、书证:户籍证明、抓获证明、本院(2000)孟刑初字第X号和(2006)孟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发、破案经过。

以上事实及证据经当庭质证、核查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肖某的行为系共同犯罪。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肖某认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过高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11日起至2015年12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杜新民

审判员杜彦萍

审判员赵志刚

二O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郭艳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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