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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诉西砂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西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某,总经理。

上诉人田某因与北京西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砂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田某在一审法院诉称:我于X年X月X日出生,符合国家规定提前退休条件,应于2010年3月开始领取退休金,但由于西砂公司提供特殊工种岗位原始资料不全,造成我延误退休,我多次往返沟通,最终于2010年8月份退休(在法院的帮助调解下)。因此我请求西砂公司补偿2010年3月至2010年7月的退休金及医疗补助金共计8787.25元。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办理退休事宜引发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本案中,劳动行政部门在田某年满55周某后5个月批准其提前退休,田某认为未能按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原因是由于西砂公司提供特殊工种岗位原始资料不全,据此要求西砂公司承担赔偿延迟退休期间的经济损失。双方以上争议系因办理退休引发争议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故对于田某的起诉法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裁定:驳回田某的起诉。

田某不服一审法院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主张:上诉人符合提前退休的条件,应于2010年3月开始领取退休金,但由于被上诉人提供特殊工种岗位原始资料不全,造成上诉人延误退休,经过多次往返沟通,最终于2010年8月份退休成功,因此要求被上诉人补偿2010年3月至7月的退休金及医疗补助金。现要求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针对田某的上诉请求和理由,西砂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我单位不同意对方上诉请求,同意一审法院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办理退休事宜引发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本案中,劳动行政部门在田某年满55周某后5个月批准其提前退休,田某认为未能按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原因是由于西砂公司提供特殊工种岗位原始资料不全,据此要求西砂公司承担赔偿延迟退休期间的经济损失。双方以上争议系因办理退休引发争议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故对田某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姜保平

审判员韩静

代理审判员张嘉炜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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