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张某、徐某丁诉被告徐某戊、被告人保财险淮滨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

原告徐某丁,女。

委托代理人王安然,系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戊,男。

委托代理人崔涛,系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滨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淮滨支公司)。

负责人周某己,系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健,系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宇,系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徐某丁诉被告徐某戊、被告人保财险淮滨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原告张某、徐某丁于2011年7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徐某丁及其诉讼代理人王安然,被告徐某戊及其诉讼代理人崔涛、被告人保财险的诉讼代理人陈某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徐某丁诉称,2011年6月15日21时30分,被告徐某戊驾驶豫x号低速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淮滨县淮河大桥中段时,因与对面来车会车时,措施不当,撞上张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车,造成两车受损,张某、徐某丁两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淮滨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徐某戊负全某责任,张某无责,乘坐人徐某丁无责。两原告伤后当天,原告张某住进淮滨县人民医院治疗,原告徐某丁住博爱医院一天,后又住淮滨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12天。张某住院185天。张某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为此,特向法院提出诉讼,张某要求赔偿医疗费70002.93元、误工费(185天×130元)24050元、护理费(50元×185天)=9250元、交通费1800元、专家出诊费3000元、住宿费(6天×100)600元、营养费(185天×30元)5550元、残疾赔偿金(5523.73×20年×20%)22094.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天×30元)3000元、精神慰抚金20000元、三轮车修理费1646元、停车及拖车费3600元,共计164593.85元。徐某丁要求赔偿医疗费7614.57元、误工费(130元×12天)1560元、护理费(50元×12天)560元、营养费(30元×12天)3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12天)360元,共计10494.57元。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及其诉讼保全某用。

被告徐某戊辩称,淮滨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事故认定错误,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当时驾驶三轮车的人是徐某丁,并非是张某。张某坐在三轮车厢里,发生事故时,张某从三轮车厢里摔出来,而驾驶员徐某丁当时坐在驾驶室内昏迷不醒。交警队认定驾驶人是张某,乘坐人是徐某丁,完全某背客观事实。原告驾驶的车辆,系未经检验合格的车辆,该车辆没有合格证,行车证。该三轮车无后位灯和示廓灯。原告无证驾驶,载货车辆载人,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再者,两原告诉求过高,缺乏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

被告人保财险淮滨支公司辩称,事故车辆豫x号车在答辩人单位投保有交强险。答辩人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赔偿。但原告要求赔偿数额的标准过高,过高不客观的标准,法院不能支持。再者,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答辩人不承担诉讼费及其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5日21时30分,被告徐某戊驾驶豫x号普通低速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淮滨县淮河大桥中段时,因与对面来车会车时,措施不当,撞上张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车,造成两车受损,张某、徐某丁两人受伤的交通事故。2011年6月24日,经淮滨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某戊负此事故的全某责任,张某、徐某丁无责任。徐某丁伤后当日,住淮滨县红十字博爱医院治疗一天,后又住淮滨县人民医院治疗,于6月26日出院,住院治疗11天。经诊断头部外伤等。共支付医疗费7614.57元。张某伤后当天,住进淮滨县人民医院治疗,于2011年9月22日出院,住院治疗100天。经医院诊断:脑干水肿,左侧颞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等七种损害。共支付医疗费57593.76元。用人血白蛋白10支,支付费用5800元。支付专家诊断费用3000元。2011年12月17日,原告张某经信阳楚相司法鉴定所鉴定,车祸致颅脑损伤,愈后精神障碍,构成九级伤残。张某住院期间,到安徽阜阳等地复查伤情等,共支付交通费1800元,淮滨县内住宿费600元,三轮车修理费支出1640元。淮滨县豫宏停车场证明,收取三轮拖车费600元,停车费2300元。淮滨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后,被告徐某戊不服,即提出复核。张某于2011年7月6日向本院起诉后,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便作出终止复核通知书。庭审中,被告徐某戊申请证人王玉超、丁焕锋出庭作证,证人均证实事故发生后,三轮车驾驶室内,只有徐某丁一人,而没有张某。徐某丁称发生事故时,其在驾驶室内坐着,张某驾车受到猛烈撞击后,方向盘打转,将张某摔了出去。证人也并没有指认三轮车是我徐某丁驾驶。肇事车辆豫x号,自2011年3月2日至2012年3月1日,在被告人保财险淮滨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原告治疗期间,被告徐某戊支付医疗费11000元。本案审理中,根据原告的诉讼保全某请,本院已裁定扣押了肇事车辆豫x号车。此案经庭审调解,未能达成协议。

以上查明事实,有淮滨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淮公交认字(2011)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淮滨县人民医院收费单据、阜阳市人民医院收费单据、报某、医嘱证明、诊断证明书、淮滨县人民医院证明书、出院证、交通票据及住宿发票、信阳楚相司法鉴定所(2011)临鉴字第X号鉴定意见书、三轮车修理费用清单及发票、人保财险淮滨县支公司豫(略)号强制保险单一份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此次事故的过错责任,淮滨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已作出认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辩称及证人证明三轮车是徐某丁驾驶,因证人没有确认三轮车是徐某丁所驾驶,对被告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徐某丁要求赔偿医疗费7614.57元、有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本院予以支持。误工费要求每天130元过高,应按河南省农村林牧副渔业的统计标准每日47.3元计算,因外伤医嘱没有证明徐某丁需要营养,营养费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张某诉求医疗费70002.93元,因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为63393.76元,应按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为依据,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张某诉求赔偿专家出诊费3000元,因是医疗机构科室的证明,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求误工费每日130元过高,应按每日47.30元计算赔偿标准,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护理费,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求交通住宿费1800元,有票据为凭,本院予以支持。但住宿发票600元证据不足,理由正当,本院予支持。原告张某诉求营养费,因有伤残等级,应予赔偿,应以2000元为宜。原告诉求修车费,有交警认定车受损,修车有配件清单相印证,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张某系九级伤残,精神赔偿要求20000元过高,应考虑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生活水平,以10000元为宜。原告诉求看车费及拖车费,因没有出具有关收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徐某戊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淮滨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该车的交强险的限额内予以赔偿。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某》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徐某丁的医疗费7614.57元、误工费(11天×47.30元)520.3元、护理费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计9094.87元,原告张某的医疗费63393.76元、误工费(185×47.30)8750.50元、护理费9250元、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22094.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修车费1646元,计121935.18元。两原告共计131030.0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滨支公司在豫x号车的交强险中,直接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10000元、徐某丁的误工费520.3元、护理费600元、张某误工费8750.50元、护理费9250元、交通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22094.92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修车费1646元,共计64661.72元。余额66368.33元由被告徐某戊赔偿。徐某戊赔偿时,扣除已给付的11000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张某、徐某丁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90元,由被告徐某戊负担25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1090元,财产保全某2000元,由徐某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某光

审判员任远庆

审判员丁胜明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赵海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