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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与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广州百圆服饰鞋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山西百圆裤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亚洲,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吕某因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0月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1年1月12日,上诉人吕某、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原审第三人山西百圆裤某有限公司(简称百圆裤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亚洲到本院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323453昂恪^百x”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于2002年7月8日由百圆裤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的广告服务等服务上。在法定期限内,吕某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针对该异议申请,商标局作出(2008)商标异字第X号《“广百圆x”商标异议裁定书》(简称第X号裁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2008年4月29日,吕某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异议复审申请。2010年3月1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0〕第X号《关于第323453昂恪^百x”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简称第X号裁定),认为吕某所提异议复审理由不成立,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吕某不服该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在本案中,吕某主张的“现有在先权利”为商标专用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关于“现有在先权利”的规定。吕某提交的用以证明引证商标已经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投入使用并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证据包括获奖证书、广告合同及发票、加盟合同、店面照片。但上述证据的形成时间大都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且吕某未提交颁奖单位的合法性、权威性的相关证据。因此,吕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其关于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裁定。

吕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第X号裁定。其主要理由为:吕某于2002年4月15日在第25类服装、裤某、外套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略)号“广百圆x”商标(即引证商标),并于2002年5月起在全某开设运营广百圆专卖连锁,是引证商标的创造者、在先注册者和在先使用者。正当吕某要在第35类专卖门头广告服务上进行注册时,发现百圆裤某公司于2002年7月8日恶意抢先注册,使吕某的合法利益蒙受了巨大损失。吕某注册的引证商标品牌商标专卖连锁店与百圆裤某公司恶意抢注的第35类的被异议商标同时使用在专卖连锁店门头上,将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误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因此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和百圆裤某公司均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4月15日,吕某向商标局提出引证商标(见下图)的注册申请,经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的“服装、裤某、外套、大衣、茄克(服装)、T恤衫、内衣、衬衫、婴儿全某衣、鞋”等商品上。引证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03年10月7日至2013年10月6日。

引证商标(略)

2002年7月8日,百圆裤某公司向商标局提出被异议商标(见下图)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的“对特许某营店进行广告宣传的商业顾问服务、广告服务、进出口代理、特许某营店的商业管理、提供商业顾问和咨询服务、提供商业信息、推销(替他人)、网上提供广告、为特许某营店成立和运营提供商业管理辅助、有关特许某营店成立和运营的商业顾问服务”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经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900期《商标公告》上。

被异议商标(略)

在法定期限内,吕某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2008年4月9日,商标局作出第X号裁定。该裁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虽文字相同,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不类似,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吕某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的合法权利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2008年4月29日,吕某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异议复审申请,其理由为:一、吕某享有被异议商标的在先申请权,并且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就己在先使用引证商标,并具有了一定的影响力。“广百圆”商标是吕某根据企业自身和所经营的服务特点所独创的词汇,使用在其商品上具有很强的显著性;二、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非常近似,并且百圆裤某公司与吕某属于同行业,就相同服务完全某袭吕某的商标进行注册,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是对吕某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复制和恶意抢注;三、百圆裤某公司已经对吕某申请的几十件相关商标提出恶意的异议申请,已经给吕某造成了不良影响,若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必然导致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混淆与误认,从而损害吕某的利益;四、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百圆裤某公司的行为构成恶意抢注他人商标,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吕某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异议商标的档案复印件;

2.引证商标初审公告复印件;

3.吕某为广州市百圆服装有限公司股东之一的证明;

4.广州市百圆服装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

证复印件;

5.荣誉证书复印件三份,分别为:(1)落款为“中国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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