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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略),住(略)。

被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略),现住(略)。

原告彭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某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月19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彭某清。原、被告性格不合,已分居一年多,感情已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彭某清由被告王某抚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彭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被告王某同意离婚。

二、婚生子彭某清由原告彭某抚养,原告彭某自愿承担全某抚养费,婚生子彭某清随原告彭某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王某有探望的权利,原告彭某有协助探望的义务。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彭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某文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思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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