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郜某诉冯某、石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郜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石某,曾用名石X,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郜某与被告冯某、石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郜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某、石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郜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2年10月6日自愿协商,被告冯某将位于平顶山市X区X号楼X单元的住房转让于原告,并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原告也依约向被告支付了转让款。协议中约定,买房以后办理过户手续时,由被告协助原告办理。等后来原告找到被告办理过户手续时,被告以工作忙等理由推脱未办,时至今日,该房仍未过户到原告名下。现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原、被告所签房屋转让协议有效,由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冯某、石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2年10月16日,原告郜某与被告冯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一份,内容如下:甲方:平顶山市燃气总公司职工冯某,乙方:平顶山神龙公司职工郜某。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愿意把房屋转让给乙方达成协议如下:一、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房屋转让现金肆万壹仟元整,一次性买断甲方住房所有权。二、甲方保证转让给乙方的房产为100%产权,若日后非全某产权,主管单位催补房款,则差额房款由甲方补齐,如以后办理过户手续,甲方协助乙方办理,一切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三、若日后此住房拆迁范围或其他不可抗拒外力原因,造成房屋拆迁,则拆迁赔偿金等一切优惠条件归乙方所有。四、此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生效后双方均不得违约,若单方违约,则违约方支付对方违约款捌万叁仟元整。五、房屋自转让后水、电、煤气及暖气等物业费用由乙方承担(此款自2002年11月1日执行)甲方:“冯某,(略)”,乙方:郜某,(略),证明人“谢东红,(略),2002年10月16日”。协议签订当日,原告郜某支付被告冯某房款41000元,被告冯某于当日打收据一份,内容如下:“收据,今收到郜某现金肆万壹仟元整,冯某,2002年10月16日。”协议签订后,被告冯某将上述房屋交付原告郜某居住至今。后因被告冯某与被告石某离婚,原告多次找二被告要求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无果而诉至本院。

本院于2012年4月23日就本案诉争房屋对被告冯某进行调查核实,其表示处分上述房屋是其与被告石某真实意思表示,同意协助原告郜某办理过户手续。

本案所争议的房屋系被告冯某所在单位平顶山市燃气总公司的房改房,房改后被告冯某拥有该房100%产权,并于2002年8月26日取得房产证。房产证号为:平房权证字第(略)。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本院调查笔录、宁陵县公安机关出具被告石某个人户籍登记、房屋转让协议、购房款收条、本案所诉争房屋的房产证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已经当庭出示并质证、认证,可以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郜某与被告冯某于2002年10月16日所签订的关于对位于平顶山市X区X号楼X单元X楼西户的房产转让协议虽然出卖方只有冯某一人签字,但此转让行为得到了共有人石某的同意,是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议合法有效。该协议虽由被告冯某与原告郜某签订,但此系冯某代表被告石某处分其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由此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后果应由其二人承担。以上协议签订生效后,协助原告郜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二被告履行协议的附随义务,二被告应当予以协助。被告冯某的上述处分财产行为虽属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处分财产的行为,但被告石某在本院邮寄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是其放弃诉讼权利的行为,应承担由此造成不利的诉讼后果。被告冯某在收到本院送达本案的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后同样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应承担与被告石某同样不利的诉讼后果。综上,原告郜某请求本院确认其与被告冯某所签订的本案诉争房屋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并判令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郜某与被告冯某于2002年10月16日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

二、被告冯某、石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郜某办理位于平顶山市X区X号楼X单元X楼西户(房产证号为:平房权证字第(略))的房产过户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825元,由被告冯某、石某各负担4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某

审判员张晓鹏

审判员岳华锋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曹永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