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莫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马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莫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农民。因本案,2011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马山县看守所。

马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马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盗窃罪,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28日、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马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某丁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马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7年7月24日凌晨,被告人莫某伙同黄志超、莫某勤(均已判刑)驾驶摩托车到马山县石场,撬开该石场的工房,将林XX没有使用的一台30千伏变压器拆开,盗走变压器内的铜线,次日将赃物拿到武鸣县X镇卖给尹绍霖,获赃款1,752元,三人平分。经马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变压器价值5,400元。

2、2007年7月27日晚,被告人莫某伙同黄志超、莫某勤驾驶摩托车到马山县X乡伺机盗窃变压器。当晚,三人将中国移动通信“XX”基站的变压器零格打下,切断电源,将高、低压线剪断,因该变压器的部分螺丝已被焊死,盗窃未能得逞。经马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变压器损坏价值1,270元。

3、2007年7月28日晚,被告人莫某伙同黄志超、莫某勤携带手电筒、扳某、钢丝钳、断线钳、木棍等作案工具到马山县X镇伺机盗窃变压器。当晚,三人将XX抽水房的变压器零格打下后欲盗走该变压器的铜线,但由于该变压器的脚架已被焊死,盗窃未能得逞。29日凌晨,三人窜到中国移动通信“XX”(地名)基站,黄志超打下该基站变压器的零格后到附近放哨,被告人莫某与莫某勤将该变压器的高、低压线剪断,正在作案时,马山县公安局民警赶到,将黄志超当场抓获,被告人莫某逃脱。经马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变压器损坏价值3,610元。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公安机关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记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2007)马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人韦某丁、李某、王某、韦某丁、黄XX的证言、被害人林XX的陈述、被告人莫某的供述与辩解、马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马价认鉴[2007]97、98、X号估价鉴定结论书、(马)公(刑)勘[2007]X号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莫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一人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莫某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全某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莫某没有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

1、2007年7月24日凌晨,被告人莫某伙同黄志超、莫某勤(均已判刑)驾驶摩托车到马山县林XX石场,将林XX没有使用的一台30千伏变压器拆开,盗取变压器内的铜线,销赃得1,752元,共同分赃。经马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变压器价值5,400元。

2、2007年7月27日晚,被告人莫某伙同黄志超、莫某勤驾驶摩托车到马山县X乡伺机盗窃变压器。当晚,三人将中国移动通信“XX”基站的变压器零格打下,切断电源,将高、低压线剪断,因该变压器的部分螺丝已被焊死,盗窃未能得逞。经马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变压器损坏价值1,270元。

3、2007年7月28日晚,被告人莫某伙同黄志超、莫某勤携带作案工具到马山县X镇伺机盗窃变压器。当晚,三人将XX抽水房的变压器零格打下后欲盗走该变压器的铜线,因该变压器的脚架已被焊死,盗窃未能得逞。29日凌晨,三人到中国移动通信“XX”(地名)基站,黄志超打下该基站变压器的零格后到附近放哨,被告人莫某与莫某勤将该变压器的高、低压线剪断,正在作案时,马山县公安局民警赶到,将黄志超当场抓获,被告人莫某逃脱。经马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变压器损坏价值3,610元。

同时查明,2011年11月23日被告人莫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莫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0,280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明材料证实,本案发生后,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的经过及被告人莫某于2011年11月2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的事实。

2、证人黄XX证实,其与尹绍霖于2006年至2007年7月间,两次向莫某勤等人收购铜线、电动机的事实。

3、证人韦某丙证实,2007年7月28日23时许,中国移动公司马山分公司接到“XX”发射台基站的停电报警后,向公安机关报警并组织人员赶往林圩镇的“XX”发射台基地查看情况,并与同时赶到的公安人员将一名盗窃基站变压器铜线的犯罪嫌疑人抓获的事实。

4、证人李某、王某、韦某丁证实,其是广东超讯通信技术公司广西分公司员工。2007年7月28日23时许,其与中国移动公司马山分公司员工到马山县X镇XX屯的“XX”发射台基站查看情况时,与同时赶到的公安人员将一名盗窃基站变压器铜线的犯罪嫌疑人抓获,其他两名犯罪嫌疑人趁机逃跑的事实。

5、被害人林XX证实,2007年7月23日22时至24日7时期间,其在马山县XX屯的石场工房房门被撬,房内一台30千伏安的变压器被拆开,变压器内的铜线被盗。

6、马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马价认鉴(2007)97、98、X号《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变压器的价值分别为1,270元、3,610元、5,400元。

7、公(刑)勘[2007]X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本案案发地点以及现场基本情况。

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莫某的个人基本情况。

9、(2007)马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本案其他同案犯被判处刑罚的情况。

10、收据证实,被告人莫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0,280元。

11、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马山分公司的损失证明证实,(1)马山县X镇“XX”基站变压器被盗后信号中断11小时的事实;(2)马山县X乡XX变压器被盗后信号中断8小时的事实。

12、被告人莫某供认,2007年7月23日22时至24日7时期间,其与莫某勤、黄志超到马山县X镇盗窃了一台变压器,后又到马山县X镇破坏一台变压器并盗取铜芯线,最后再次破坏一台变压器盗取铜芯线时被群众发现并逃跑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证据形成证据锁链证实,被告人莫某伙同他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盗窃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采用破坏性某段盗窃正在使用的公共电信设施,致使通讯设备遭受破坏,通讯信号中断,危害公共安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因判处同案犯刑罚时未区分主、从犯,故本案亦不宜区分主从犯。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莫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莫某归案后赔偿被害人的全某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某流窜作案,酌情从重处罚。判决宣告前,被告人莫某一人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莫某交到本院的赔偿款,依法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打击刑事犯罪,保障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非法侵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被告人莫某犯罪的事实、性某、情节、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莫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总和刑期为三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22日起至2015年2月2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莫某交到本院的赔偿款10,280元,发还被害人林建英5,400元,发还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马山分公司4,8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副本各一份。

审判长韦某丁善

审判员韦某丁成

人民陪审员韦某丁文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某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