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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犯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某,男。

辩护人贺某某,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郴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郴北检刑诉字(2012)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犯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郴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及其辩护人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8日下午17时50分许,被告人雷某开着车牌号为湘x的货车装载一车垃圾来到郴州市X镇垃圾场。倒完垃圾后,被告人雷某因未将车后斗完全某下,导致其在返回途中将沿途长途电信通信光缆挂断,致使郴州至宜章京汉广架空光缆、信息光缆、郴宜60芯光缆在郴州往宜章方向13.9KM处中断,共造成郴州市X区良田2000宽带用户信息中断109分钟。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雷某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郴州长途电信线路局(以下简称线路局)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雷某赔偿线路局经济损失3万元,取得线路局的谅解,线路局决定放弃追究被告人雷某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说明、证人邹某和黄常春等人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线路局的损失情况说明、光缆抢修及修复工程预算、《赔偿协议》、收某、《关于郴州电信线路局放弃追究雷某刑事责任的建议》、郴州市凯龙豪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证明、情况说明、被告人雷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雷某认罪态度较好,与被害单位达成了赔偿协议,积极赔偿了被害单位的损失,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雷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某犯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罗红荣

人民陪审员何朋古

人民陪审员周某陆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黄钇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某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某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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