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张某丙与上诉人河南理工大学(以下简称理工大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丙,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理工大学。

法定代表人邹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丁,该校教师。

上诉人张某丙与上诉人河南理工大学(以下简称理工大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张某丙于2008年5月26日向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08年9月19日作出(2008)山民立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张某丙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08年10月10日作出(2008)焦民立受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6日作出(2008)山民立字第X号民事裁定,张某丙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2月23日作出(2009)焦民立受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撤销(2008)山民立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由山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该院于2010年6月13日作出(2009)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理工大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2010)焦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0日作出(2009)山民初字第378-X号民事判决书,张某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6日作出(2011)焦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2009)山民初字第378-X号民事判决,判决理工大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张某丙损失112750元,驳回张某丙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不服,上诉至本院。张某丙上诉请求:1、确认该校非法剥夺劳动权利,欺诈签名辞职拒办法定手续给本人造成的损害;2、判令该校支付本人应得工资、级某、退休费损失,并且按月支付法定养老金。理工大学上诉请求:撤销(2009)山民初字第378-X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项以外的所有判决,驳回张某丙的所有诉讼请求。本院于2012年元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丙,上诉人理工大学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理工大学赔偿张某丙112750元损失事实不清,程序不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2009)山民初字第378-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薛秀兰

审判员刘某功

审判员司园春

二O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靳燕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