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海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海南儋州儋洋物业发展公司,住所地儋州市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晓国,海南晓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增斌,海南晓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星河房地产公司,住所地海口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接明,海南弘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住所地海口市X路X号。
负责人冯某某,该办事处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海南儋州儋洋物业发展公司起诉海南星河房地产公司期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同意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下称东方公司)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因东方公司既不按我院通知要求交纳有关诉讼费,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放弃参与本案诉讼处理。
审判长杨芳红
审判员沈斌
人民陪审员王珊
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王艳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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