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蔡某乙故意杀人案

时间:2001-09-0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海南刑初字第107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1)海南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女,55岁,汉族,住(略),农民。系被害人蔡某之妻子。

委托代理人:蔡某甲,男,25岁,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的儿子。

被告人:蔡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海南省定安县,汉族,高某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1年3月8日被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安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某某,海南金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以海检分刑诉字(200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乙犯故意杀人罪,于200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01年8月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指派检察员唐名兴、代理检察员许道平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蔡某甲,被告人蔡某乙及其辩护人王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起诉书指控:2001年3月7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蔡某乙扛着锄头从村外干活回家,在村X村民蔡某弟挑着两桶猪粪出村。被告人因长期怀疑蔡某弟强奸过其妻,便用手指着蔡某弟骂"畜牲"。蔡某弟听后便放下挑着的猪粪。此时,被告人就用锄头朝蔡某弟的头上打去,蔡某弟被击中左颞顶部倒地,被告人则逃离现场。蔡某弟被送到省人民医院救治无效,于3月26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死因属钝器打击左颞顶部造成颅骨骨折,颅脑损伤,广泛性颅内出血死亡。

对指控的这一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下列证据:1、被告人蔡某乙的供述;2、证人证某;3、法医鉴定书;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相片、被害人相片、提取笔录等;5、物证;6、被告人的身份证明。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某乙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提出,由于被告人蔡某乙的犯罪行为,使其失去了丈夫并造成经济损失,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略).01元,丧葬费3200元,安家费(略)元,车费1000元,误工费840元,合计为(略).01元。对上述诉讼请求,原告人向法庭提供海南省人民医院住院、门诊、医疗费单据11张,合计人民币(略).51元。车票单据19张,合计人民币114元等证据。

被告人蔡某乙对用锄头从头部打中被害人蔡某弟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其辩解不是故意杀人,而是想教训一下被害人,是误杀;且投案自首。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赔偿诉讼请求,表示没有经济能力赔偿。

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定性不准,应定故意伤害罪。且被告人是在去派出所投案的中途被抓,可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蔡某乙因听信其妻子告诉说蔡某弟于1995年间曾强奸过她的事情,而长期怀疑蔡某弟对其妻有不轨行为。2001年3月7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蔡某乙扛着锄头从村外干完话回家,在村路口处遇见蔡某弟挑着两桶猪粪出村,便寻衅骂蔡某弟,蔡某弟听后便放下挑着的猪粪。此时,被告人蔡某乙从肩上举起锄头,用锄头背部朝蔡某弟头部打去,蔡某弟的左颞顶部被击中倒地不能动弹,被告人蔡某乙即逃离现场。被害人蔡某弟随即被村民发现后,送到医院抢救,经海南省人民医院救治无效,于2001年3月26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蔡某弟是被他人挥动钝器打击左颞顶部造成颅骨骨折,颅脑损伤,广泛性颅内出血死亡。

另查,被害人被送到医院抢救期间,共支付医疗费(略).51元;抢救交通费114元;其妻子即原告人陈某某及其他亲属曾到医院进行护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蔡某乙的供述。其供认因怀疑蔡某弟曾强奸过他的妻子,因而一直记恨在心里,2001年3月7日上午,在村路口处遇见挑着猪粪的蔡某弟时,便骂蔡某弟"畜牲"并用锄头打中蔡某弟头部一下的犯罪事实。其离开现场时,遇到村民蔡某信。2、证人蔡某丙的证言证实2001年3月7日上午,他在案发地点附近喂猪时,听到打架的声响后,就看见被告人蔡某乙从其身旁经过,便问他"什么事",蔡某乙神色慌张地离开。他随后便走到案发现场,看到蔡某弟已倒地不能动弹。接着见到村X路过,便告知说倒地的是其家人蔡某弟。3、证人辜某某的证言证实在案发当天的现场附近,村民蔡某信告诉他,其家人蔡某弟被打倒在地后,她看到的情况和跑回村中叫人来抢救的经过。4、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的当天早上,其丈夫蔡某乙跑回家中对她说"我今天闯了一个大祸,我自己去投案"。过后,被害人的亲属找上门来,才知道是蔡某乙打了蔡某弟的事情。5、证人蔡某丁、蔡某戊的证言均证实其兄弟蔡某弟被蔡某乙打后看到的相关情况以及到派出所报案后抓到蔡某乙的经过。6、法医鉴定结论,证实蔡某乙是被他人挥动钝器打击左颞顶部造成颅骨骨折,颅脑损伤,广泛性颅内出血死亡。7、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相片、被害人相片,均经被告人辩认确认不误。8、提取笔录记载凶器锄头提取的过程。9、凶器,锄头一把。经被告人辩认系作案凶器。10、被告人蔡某乙身份证明,户口登记表证实其出生于1951年1月14日,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1、附带民事原告人向法庭提供的医疗费单据11张,共计(略).51元;车票单据19张,共计114元。

上述证据均经法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具有证实本案事实的证明效力,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乙因长期怀疑妻子被他人强奸,而持锄头朝他人的要害部位打击,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对于被告人蔡某乙的辩解及辩护律师提出本案的定性和被告人是投案自首的认定问题。经查,被告人蔡某乙在用锄头打向被害人时,其有意识地将锄头背部的一面朝被害人致命的部位头部打击。打中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当场倒地后,根本没有采取任何的抢救措施,而是逃离现场。其主观上具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故意。此外,被告人在逃离现场回家后,虽有向妻子说过要到派出所投案,但在被害人亲属找上门责问为何不拿钱抢救人和向派出所报案后,被告人均没有向任何他人及有关单位表示其要投案自首的意向。而是在被害人亲属带领派出所民警将其抓获时,才供认其犯罪事实。故其辩解及辩护意见,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均不予采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诉请判决被告人赔偿其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要求赔偿的数额和项目,超出有关法律规定,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及参照2001年《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被告人蔡某乙应赔偿医疗费(略).51元,丧葬费3000元,抢救交通费114元,家属护理、住宿误工费840元。鉴于本案是农村村民矛盾激化所引起的突发性间接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犯罪手段尚不属于极其严重和恶劣的程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某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蔡某乙赔偿医疗费(略).51元,丧葬费3000元,抢救交通费114元,护理、住宿误工费840元,共计人民币(略).51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提出要求被告人赔偿安家费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某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曾雄

代理审判员官雄飞

代理审判员孙德芳

二00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符强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