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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綦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胡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庞某,重庆市X区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某,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

原告胡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9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庞某和被告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相识恋爱,1995年7月4日登记结某,婚后生育一子徐某。婚后原告发现被告自私、懒惰,不上进,经常赌博打麻将,没有责任心。2004年,被告生病时,原告细心照顾,借钱为其治病。但在2007年7月,被告就其发生车祸第三天离开了原告,让原告独自面对伤者的围攻和索赔,多方借债,独自承担种种压力。原、被告结某十五、六年来有十年都是负债生活,这让原告的思想压力极大。被告作为上门女婿却不干农活,家里漏水八个月都不管。原告多次规劝,希望被告能作为一个男人支撑起家庭,但被告不改。原、被告这几年经常吵架,也说到离婚,被告现在还散布谣言诋毁原告的清白,并威胁原告家人,致使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某裂,故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650元,大学费用日后按实际情况承担一半;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綦江区X组房屋共四间,楼下两间归被告所有,楼上两间归原告所有;在陈某处的债权3000元,原告分2000元,被告分1000元;夫妻共同债务19000元原告承担10000元,被告承担9000元。

被告徐某辩称,原、被告是1993年相识恋爱的,经过两年的恋爱,于1995年结某,婚前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双方都没有不良嗜好,孝顺父母,共同努力教育孩子。原告为家庭付出了很多艰辛,她勤俭持家,一直对被告不离不弃。被告也一直在挣钱养家,为家庭勤勤恳恳。现在原、被告双方确因家庭琐事引起一些矛盾,但这是暂时的,只是因为缺乏一个共同的沟通平台才未能及时化解。现在儿子正在读高二,他不希望父母离婚,家人也不希望原、被告离婚,都在劝说原、被告和好。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被告将会努力搞好夫妻关系,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未破裂,请法院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5年7月4日登记结某,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徐某。双方婚后感情尚可。2011年7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遂以被告无责任心、双方常为琐事发生纠纷等为由要求离婚,被告则表示夫妻感情很好,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某某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据经本院审查属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被告认为夫妻关系尚可,表示愿意搞好夫妻关系,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可见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原告放弃离婚的念头,双方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胡某承担(已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XX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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