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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诉刘某丁、李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上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男,24岁。

委托代理人王敏,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纪照红,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丁,男,38岁。

被告李某,女,37岁。

被告刘某丁、被告李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宪彬,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X街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X号。

负责人马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玲丽,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诉被告刘某丁、被告李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X街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上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的委托代理人纪照红,被告李某,被告刘某丁和被告李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宪彬,被告财保上街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玲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诉称,2012年2月11日22时30分,被告刘某丁驾驶豫x号轿车沿上街区X路自南向北行驶至中心路口处,与原告驾驶x号轿车沿上街区X路自西向东行驶时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郑州市X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做出郑上公交认字[2012]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某丁负此事故的全某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拒不赔偿原告的豫x号轿车车辆损失费,故原告依法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豫x号车辆损失费2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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