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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某与被告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鞍山兴盛路营业部职员。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被告: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3月4日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于某宜跟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现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于某宜跟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1000元抚养费。被告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婚生女于某宜跟随原告唐某生活;

二、被告于某某自2010年7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000元,至于某宜18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春玲

人民陪审员:郭丹竹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李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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