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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职工国际旅行社与海南博力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案

时间:2001-08-2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海中法民终字第234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海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职工国际旅行社,住所地海口市X路奥斯罗某大酒店X层。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怀东,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该旅行社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博力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X路X号九师大厦首层。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京海,海南海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2001)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1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指定审判员蔡红曼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胡曙光、李燕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本案进行审理。现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机票,理应付清价款,却至今未付清,显属无理。被告要求以中远国旅及王波的所预付的机票款冲抵自己的欠款,因未征得中远国旅的同意,王波本人亦未到庭作证,被告的此项要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不予确认,被告应如数偿付所欠原告的机票款。故判决如下:被告海南职工国际旅行社须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海南博力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机票款(略)元。如逾期给付,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一年期贷款利率标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是曾经向被上诉人购买(略)元的飞机票,并由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写下欠款单为据,但被上诉人已分别向上诉人的工作人员林某某、王波收取2万元和1.5万元共计3.5万元,这两笔款是上诉人的款项,与应付给被上诉人的飞机款相抵销,上诉人已不欠被上诉人的机票款,相反是被上诉人尚欠上诉人9676元应予返还。原审判决没有认定上述两笔付款是上诉人付给被上诉人的款项,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还款是不正确的,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二审未有新的证据提交。

被上诉人答辩称,上诉人只提出被上诉人已收取其两笔款项共3.5万元,但上诉人回避了一个重要事实,就是这笔款项是什么时候收取的,这2万元是上诉人向我方打欠条以前收取的,应以双方往来的最后欠条为依据,1.5万元是王波偿还以前的欠款,与本案无关。综合本案,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已收取了3.5万元完全违背事实,请求二审查明事实,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被上诉人二审未有新的证据提交。

经审理,法庭围绕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查明事实如下:

上诉人曾于2000年9月到被上诉人处预订海口至宁波的旅游团队机票,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出票后,上诉人支付了部分票款,尚欠(略)元机票款未付,上诉人于2000年9月22日立书确认尚欠被上诉人(略)元机票款,经被上诉人追索,上诉人提出以被上诉人1999年7月19日收到中远国旅林某某付海口至郑州的机票预付款2万元及2000年11月23日王波电汇给被上诉人的海口至成都机票预付款1.5万元相冲抵,被上诉人予以拒绝,遂成讼。

二审审理中,王波出庭作证,证实2000年11月23日其电汇1.5万元给被上诉人是代上诉人驻成都办事处付的机票预付款,后被上诉人没有出机票,该1.5万元也未退还.被上诉人也承认确实收到此款,后没有出机票,也未退还。

上述事实和相关证据经质证无异议,法庭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处理意见如下:

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购买机票,经双方确认上诉人尚欠被上诉人(略)元,该笔欠款理应返还。至于上诉人提出的以1999年7月19日中远国旅林某某的机票预付款2万元冲抵欠款,由于双方对该2万元的权属以及是否清结有争议,且该2万元收款在前,双方确认的欠款数额在后,上诉人称以该款冲抵欠款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至于上诉人提出的2000年11月23日王波的电汇款1.5万元,由于王波出庭作证该款系上诉人的,被上诉人也认可收到该款,并未出机票,故上诉人提出以该1.5万元冲抵尚欠机票款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两款项相抵后上诉人尚欠被上诉人(略)元,上诉人应予返还。被上诉人称该1.5万元扣抵王波的欠款因王波否认,被上诉人又无充分证据证实,故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变更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2001)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为:上诉人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被上诉人机票款(略)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044元由上诉人负担834元,被上诉人负担12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蔡红曼

审判员胡曙光

审判员李燕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符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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