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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某甲与被告江某某看,于某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X路X栋X单元X层X号。

被告:江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被告: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站前东山委十二组。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0年,原告与被告于某乙口头约定:被告于某乙以原告的名义购买一辆中型自卸货车,该车的实际所有人为被告于某乙,该车出现任何费用及事故都与原告无关。2001年10月,该车进行了登记,登记内容为:车辆号码为辽x,车辆类型为中型自卸货车,车主为于某甲,住址为鞍山市立山区钟表委X组,发动机号为x。2001年12月13日,原告与被告于某乙就前述购车口头约定予以书面确认。2004年4月30日,被告于某乙将该车卖予被告江某某,并签订了卖车协议。现原告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该车的所有权归被告江某某所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确认辽x号中型解放牌自卸货车自2004年4月30日起归被告江某某所有。

二、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江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灵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人民陪审员董超

二0一0年六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田笑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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