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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男,42岁。

委托代理人魏晔,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男,55岁。

原告孙某与被告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某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魏晔,被告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诉称:2011年11月15日,被告谢某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出具借条并口头约定一个月后还款,利息按银行利率标准计付,借款到期后被告谢某未予以偿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谢某辩称:被告并未实际向原告借款,原告孙某和他人开办赌场,在赌场原告向被告押注筹码13.5万元,后来被告还款5000元,在原告孙某让1万,春节前还2万的基础上,被告向原告出具了10万元的借条。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5日,被告谢某向原告孙某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孙某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00)”原告以被告未支付借款为由起诉来院要求解决。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了《借条》,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录音资料用以证明本案的借款系赌债不应得到支持,但其并未提交录音资料的原始载体,原告对真实性有异议,且录音内容不能直接证明本案借款的性质,被告亦未提交其他证明与录音资料相印证,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谢某于2011年11月15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双方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因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向被告主张,经催要被告未予以返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返还借款10万元的民事责任。原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主张自立案之日2012年3月14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因被告未返还借款给原告造成利息损失,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谢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某返还借款1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2012年3月14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谢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刘某伟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吕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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