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彭某拒不执行判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光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2011年4月8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4月15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4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光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光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被告人彭某与他人合伙承建晏河乡X组一居民的房屋施工时,将建筑用的独脚杆放置在人行道内,且未设置警示标志。同年12月2日13时许,村民李×楚路过该施工工地时,被突然倾倒的独脚杆砸伤住院。后李×楚为讨要医疗费将彭某等人诉至本院。本院于2006年3月7日、11月1日先后作出(2006)光民初字第X号、第X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彭某及其合伙人连带赔偿李×楚的经济损失。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其合伙人与李×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赔偿各自承担的份额。但彭某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执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导致李×楚多次上访。2011年4月15日彭某支付李×楚赔偿款3万元后,当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楚等人的证言,以及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在长达5年的时间内经法院执行人员多次执行而分文不付,引起申请执行人多次上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归案后,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的亲属主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一十三条、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志勇

审判员梁焱

代审判员饶懿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晏方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判决 拒不执行 被告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