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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男。

辩护人李某,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故意伤害罪,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中,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徐某某、黄某丙、黄某丙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一并进行审理。本案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如期结案,由本院院长决定延期2个月。本案于2011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闵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黄某丁及其附带民事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肖某及其辩护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宣判前附带民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附带民事原告人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某因与黄某丁感情不合分手而怀恨在心,欲报复黄某丁,2011年9月24日17时许,肖某骑摩托车携带砍刀一把到正阳县X村荣某徐某家门前路上,见黄某丁过来后,从背后取出砍刀,砍向黄某丁,后被徐某拦下,肖某手持砍刀朝徐某、黄某丙、黄某丁等人乱砍,致使徐某头部胳膊等处受伤十多处,黄某丙、黄某丁二人头部受伤,后经鉴定,黄某丙头部之损伤构成重伤,黄某丁头部之损伤构成轻伤,徐某头部之损伤构成轻伤。据此提供相关证据,要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本案的发生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被告人自身受到伤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肖某因与黄某丁谈恋爱典礼后因感情不合分手而怀恨在心,欲报复黄某丁,2011年9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肖某骑摩托车携带砍刀一把到正阳县X村荣某徐某家门前路上,见黄某丁过来后,从背后取出砍刀,砍向黄某丁,后被徐某拦下,肖某手持砍刀朝徐某及其孙子黄某丙(5岁)、黄某丁(1岁)等人乱砍,致使徐某头部胳膊等处受伤十多处,黄某丙、黄某丁二人头部受伤,后经鉴定,黄某丙头部之损伤系锐器所致,造成开放性颅脑损伤,脑组织外溢,已构成重伤;黄某丁头部之损伤系锐器所致,造成颅骨开放性骨折,头皮锐器创口累积长度达19厘米,已构成轻伤;徐某头部及肢体之损伤系锐器所致,造成头部有累积长22厘米创口,肢体有累积长32厘米创口,已构成轻伤。

另查明,被告方赔偿被害人方各项经济损失62000元整,取得被害方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肖某的供述与辩解,他今天砍的是他表姑(徐某)和徐某两个孙子,大的有五岁左右,小的在摇篮里坐着,他是今天下午五点左右,在徐某家门口砍的,因为他表姑的女儿黄某丁跟他谈恋爱,他们两个已经典礼了,他也给黄某丁买好东西了,双方的亲戚也待过客了,可是后来黄某丁不愿意了,因为这事他还跟他表姑打电话说过这事,他表姑说他骗了黄某丁,所以他对他表姑和黄某丁都比较生气,很恨他表姑和黄某丁,想要报复两人,他就想毁黄某戊容,砍黄某丁几刀,他砍人用的是他今天上午在县城买的一把砍刀,砍刀是方形的,约有40厘米长,三指宽,把在用绿条子缠着,买完刀之后他又买了个鱼竿套用来装刀,装了刀之后他把刀背在身上。2011年9月24日上午8点半他坐车从南边打工回到正阳,在南方打工的时候他银行卡透支5万元钱,南边的人在当地派出所报案了,当地的派出所又通知咱这边的派出所让通知他赶快投案,又想着黄某丁和他悔婚这事,他觉得周某的人都在逼他,他心里很不舒服,在正阳的一个网吧里他上他一个朋友的QQ号,以他朋友的名义问黄某丁在哪,黄某丁说在她姨家,因黄某戊姨离他家比较近,他感觉着黄某丁带小孩回来在她姨家里面就是给他和他家里面的人治难看,当时他很生气,就想着报复她们,所以他在街上买了一把刀,到下午1点多在正阳吃点饭,喝了2瓶多啤酒,因为心里不舒服,当时他就喝晕了。之后他坐到兰青的车,到了兰青之后他想先包个车回家看看父母,而后再到黄某丁家里砍她们几刀,泄下心里面的怨气,但是没有租到车,他又到他二姑夫家里,当时他二姑夫的媳妇在家,他对他二姑夫的媳妇说他骑摩托车回家看下,他骑着摩托车带着刀直接到了黄某丁家门口北边的路上,当时他看着黄某戊父母在房顶自晒庄稼,但是没有看见黄某丁,他想等黄某丁回来砍黄某丁,当时他不确定黄某丁是否在家中,他便骑着摩托车想回家,走到兰青杨某的时候他越想越气,觉得还是得报复他们,砍他们几刀,于是他便又到第一次站着的路上,刚好看到黄某戊嫂子(具体的名字不知道)带着两个孩子从她们家里面出来往北走,隔的有2分钟黄某丁骑着电动车带着小孩也往北走,他想着黄某丁一会还回来,他便在那边等着,当时他看了手机的时间是4点半,过的有半小时左右,黄某丁还没有回来,他看看表,5点了,又等的有2分钟他看见黄某戊嫂子推着摇篮车带着小孩先回来在门口站着,又过的有2分钟,黄某丁骑着电动车带着小孩回来了,之后他骑着摩托车在后面跟着,到黄某丁家门口家十来米的时候他下了摩托车,把刀从背后抽出来就准备去砍黄某丁,当时黄某戊母亲看见他了,她便上来拦着他,结果他没砍到黄某丁,他便用右手拿刀,朝她母亲身上乱砍,黄某丁吓得抱着小孩就跑了,当时砍的有多少刀他也记不住了,砍完黄某戊母亲之后他把她推到一边,之后他拿着刀在门口看见人他就砍,门口当时就有黄某戊嫂子和两个孩子,他就朝她们身上乱砍,具体把黄某戊嫂子和两个小孩砍成什么样子他也记不清了,在这个过程中黄某戊母亲起来拦住他,他又朝黄某丁母亲的身上乱砍,砍了之后他就找黄某丁,结果没有找到,之后他就看到黄某戊哥小毛拿个3米多长的圆木棍,有铁锨把子粗细(用手比划的)朝他过来夯他,他就赶快拿着刀骑着摩托车想跑,结果才坐上摩托车就被黄某戊哥用木棍朝他头上夯了一棍,摩托车也歪了,他也倒地上了,刀也掉地上了,黄某戊哥拿着他掉在地上的刀往他头上砍了几刀,当时他双手护着自己的头,之后周某的人把黄某戊哥拉住了,没让他再砍了,之后黄某戊哥把刀扔了,把他按在地上了,当时他看他全某都是血也没有乱动,之后他就看见派出所的人来了,后来派出所的人就把他送到医院进行救治了。他就知道他把徐某砍出血了,因为他和黄某戊婚事没有办成,他恨徐某,砍了徐某之后他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了,结果把黄某戊嫂子和小孩砍了,他头上挨一棍,被砍一刀,腿上的伤是他自己摔的,砍人的刀被派出所的人带走了。

2、被害人徐某陈述,2011年9月24日下午17时许,她在家门口的桥上站着,她媳妇杨某带着黄某丁从村部过来,就给她说那边站的人好像是肖某,她说不可能,正说着,黄某丁带着黄某丙也回来了,这时她看到肖某骑摩托车撵上,然后从包内抽出一把黑色长刀朝黄某丁左脖子上砍,她就喊让迎迎快跑,她上前去拦肖某,肖某就右手拿刀朝她头上、胸某、胳膊上乱砍,把她砍倒之后,他看肖某又用刀砍黄某丙的头部,把黄某丙的头部看流血,肖某用刀砍她媳妇杨某,杨某当时抱着黄某丁,肖某又把黄某戊头砍流血,肖某还用刀朝她身上乱砍,把她砍倒,后来有人来了后,肖某就骑摩托车跑,随后情况她就不知道了,肖某用的是一把50公分长,三指宽,颜色有点黑的刀,他身上有十多处刀伤,她、黄某丙、黄某丁、杨某、黄某丁身上都不同程度受伤。

3、证人黄某戊证言证实,当天下午四五点钟,在她家门口的路上徐某和两个侄黄某丙、黄某丁被肖某砍伤了,徐某被砍了十多刀,两个小孩的头部被砍烂了。她和肖某以前谈过恋爱,但她没有愿意,后来就没有跟肖某联系过了。2011年9月24日下午她骑电动车带着她大侄黄某丙,从李某村买东西后回家,走到家门口的桥头时,当时她妈徐某和她嫂杨某及小侄在桥头那站着,这时一个男的骑摩托车到她身后了,她扭头看想问那男的干啥,就看见那人从条型长包里抽出一把刀,往她脖子上砍,把她脖子砍伤了,她看清是肖某,她妈就过去拉肖某并让她快跑,肖某就砍她妈及他嫂还有她的两个小侄,她就跑着喊人,后来她哥就按着肖某了,后来派出所的民警到后将他抓走了,肖某拿的是一把长约五六十厘米的长砍刀,肖某被她大哥按住后,没有人打肖某。

4、证人李某证言证实,是他报的案,当天下午17时左右,他看到他庄的徐某和她的两个孙子黄某丁、黄某丙被一年轻男子用刀砍伤了,他用手机报警了。砍了人后,那男子带着刀跑的时候骑摩托车摔倒了,正好黄某戊哥黄某丁赶到,上前摁住那男的了,徐某被砍的血肉模糊,黄某丁老婆杨某和两个孩子都被砍伤了,流了不少血,当时他听到黄某丁喊他,听声音不对劲,情况很紧急,他看见徐某和一个年轻男子在撕打,徐某身上浑身是血,年轻男子骑着摩托车就往南跑,他当时看见年轻男子一手骑摩托,一手掂刀,刀上有鲜血往下滴,他一看没拦住年轻男子,后来走到不远处桥头,黄某丁从南边跑过来,年轻人骑摩托车想往庄子里拐,不知道为啥年轻人从摩托车上摔下来,刀落到路边地上,黄某丁上前摁着那年轻人,他就用手机报警了,那男的拿的是一把50公分左右的砍刀,刀是黑色的,刀上沾了不少血。

5、证人荣某证言证实,2011年9月24日下午17时左右,他看到他庄的徐某和她的两个孙子黄某丁、黄某丙被黄某戊前男朋友用刀砍伤了,当时他在徐某家后院,听到有人喊救命,他就跑过去,看到黄某丁头上、身上都是血,那个年轻人还在用刀砍徐某身体,他趁那年青人不注意把黄某丁抱走了,当时年轻人在用刀砍黄某丙的头,他看见徐某在给那个年轻人撕,那个年轻人用刀朝徐某头上、身上乱砍,那个年轻人砍黄某丙的头,头上到处都是血。

6、证人杨某证言证实,9月24日下午左右,他带着他次子黄某丁到村部诊所给小孩看病,看了病回来后,看到一个年青人背个背包在摩托车上坐着,当时那人老看她,她到家门口的桥上站着给她婆婆徐某说,她看到北边站着的一个年轻人像是肖某,正说着,黄某丁骑着电动车带着黄某丙从北边过来了,她刚停到她家门前路上,肖某就骑着摩托车过来了,停下车后就从背包内拿出一把长刀,就朝黄某丁头上砍,她婆婆徐某就喊迎迎快跑,然后上前拦肖某,肖某就用刀砍徐某头上和身上砍,把徐某砍倒在地上,徐某就起来还拦撕肖某,后肖某又朝她头上砍,她躲闪,肖某用刀砍到她次子黄某戊头部,把头砍流血了,徐某还在跟肖某撕,肖某又用刀朝黄某丙头上砍,把黄某丙的头砍流血了,她抱着黄某丁喊救命,并沿路往北跑,她看到荣某过来了,她把黄某丁给荣某,她又过去抱黄某丙,肖某还在用刀朝徐某身上砍,这时庄上有人过来了,肖某就骑摩托车跑,后来摔倒了,就被抓住了。肖某掂的刀有45公分长,4公分宽,肖某用右手拿着刀朝徐某头部、胳膊等部位乱砍很多下,她当时在抱着黄某丁,肖某用刀光砍他的头,又用刀看黄某戊头部几下,她一直在躲也躲不及,肖某到他家砍人是肖某与黄某丁以前处过对象,关系不好分手了,肖某可能来报复。她没有见人打肖某,肖某身上的伤是骑摩托车逃跑摔在水泥路上摔的。

7、证人黄某戊证言证实,他听到他妹黄某丁喊救命后就往家门口赶,看到肖某手里掂着刀,骑摩托车往南跑,结果摔倒了,他过去摁住肖某了,后来派出所的人就赶到了。

8、鉴定结论,黄某丙头部损伤,系锐器作用所致,造成开放性颅脑损伤,脑组织外溢,黄某丙头部之损伤构成重伤;黄某丁头部损伤,系锐器作用所致,造成颅骨开放性骨折,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19厘米,黄某丁头部之损伤构成轻伤;徐某头部及肢体损伤,西锐器作用所致,造成头部有累计长22CM创口,肢体累计有32CM创口,徐某头部之损伤构成轻伤。

9、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肖某具有完全某事责任能力。

(2)无前科证明,陡沟派出所出具的肖某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3)抓获证明、情况说明二份,证实2011年9月24日,正阳县公安局梁庙派出所民警在正阳县X村荣某徐某家门口将被告人肖某抓获,因被告人肖某有伤在医院治疗未被关押,于2011年10月3日被行政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转为刑事拘留。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伤情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现场血迹照片及被害人伤情照片、肖某骑的摩托车照片。

(5)协议书、收某、谅解书,证实被告方赔偿被害人方各项经济损失62000元整,取得被害方的谅解。

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被告人无异议,且能证实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合议庭评议后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重伤,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案被告方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理由正当,予以采信。但辩称本案的发生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自身受到伤害,经查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10月3日起至2015年10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某伟

审判员代华

审判员陈某国

二0一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尹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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